定安县政府网

首页 > 信息公开专栏

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22-0003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19日 文 号:定府办〔2022〕49号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19日 时效性: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的通知

定府办〔202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强化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4)《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3〕57号);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10)《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1)《2015年海南省环境质量公报》;

(12)《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府办〔2016〕5号);

(14)《2016年海南省环境质量公报》;

(15)《2017年海南省环境质量公报》;

(16)《定安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定府〔2017〕27号);

(17)《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8)《2018年海南省环境质量公报》;

(19)《定安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定府〔2018〕41号);

(20)《2019年海南省环境质量公报》;

(21)《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琼环办字〔2020〕1号);

(22)《定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定府〔2020〕35号)。

1.3现状及风险防范措施

1.3.1现状

目前,我县易引起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主要有储油罐、淀粉加工业、砖瓦石材制造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生物制药业、水产品加工业等行业。通过综合分析,定安县综合环境风险等级为“低”环境风险等级。

截至目前,我县共有7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件15),7家企业均有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均有进行正常演练。(定安县部分重点监控企业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详见附件13)

通过查询近5年《海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即2015-2019年)发现:2015年至今,定安县仅发生过一起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为2018年定安新胜实业有限公司储油罐油标软管破裂鱼油泄漏事件,县生态环境局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联动,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随着我县工业产业的迅速发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也不断增加,但我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仍相对薄弱,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落后,应急工作车辆和取证装备严重缺乏,难以为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有效的物资保障和技术支持,因此,需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补充应急物资装备。

1.3.2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对我县突发环境事件主要风险源分析得出,我县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为: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饮用水源地污染等。通过综合分析,定安县综合环境风险等级为“低”环境风险等级,但仍需针对相应事故,从列举优先管理对象清单、区域环境风险空间布局优化、区域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及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四个方面进行,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具体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1)加强环境风险源监控,及时掌握危险源相关情况,对危险事故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降低或避免危险事故造成的危害,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体系。

(2)督促全县内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风险企业以及需要更新的企业及时编制和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至县生态环境局。

(3)针对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建立全县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对有风险源企事业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事故、火灾消防等相关知识培训,了解消防应急物资的存储位置掌握使用各类消防器材的操作和使用,提高消防应急水平

(4)针对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主要包括储油罐、危险废弃物、化学品仓库泄漏等,油罐发生泄漏突发环境事件时,应采取地面防渗、油罐区基底设置围堰,卸油口区域地面设置为平坡等措施危险废弃物泄露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危险废弃物不得存放过多,及时进行处置转移;2)不得随意倒入空地、草地及其他地方;3)洒漏在地面的废油由责任部门用棉纱清除,废油棉纱、手套、口罩需放置在各部门指定的危废收集容器内,集中送到废弃库按危废处置。

(5)针对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1)做好全县饮水安全工程及相关设施的检查维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2)做好水源状况检查,对全县范围内易出现水源枯竭、水质污染的区域,定期进行检测对容易对造成水源污染的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责令停产,防止饮用水源遭受污染3)增强群众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意识和节水意识,按分级负责原则储备必需的维修物料,加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组织建设。

1.4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参照《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琼环办字〔2020〕1号),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本县内突发环境事件。

1.4.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定安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定安县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科学处置、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依靠科技,依托专家。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建议,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1.7预案体系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组成。

预案体系分类详见附件1。

2.应急组织及职责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由其他类型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事件(事故)造成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且原生事件(事故)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应县指挥部,则不再单独成立该事件的县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事故)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1.1县指挥部组成

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旅文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科工信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委、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执法局、县市监局、县交通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县塔管会、县融媒体中心、县水务中心、县人民医院、中国移动定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定安分公司、中国电信定安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1.2县指挥部职责

(1)负责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导;

(2)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先期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协调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4)审议县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事项;

(5)向县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2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负责环境应急处置信息汇总、上报;负责办理和督促落实县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负责县指挥部的文电、会议等。

2.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视情况在事发现场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现场指挥部),负责在现场组织指挥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授权的有关人员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组成,成员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执行县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工作情况。

(2)执行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

2.4县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

县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应急工作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县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各应急工作组有关工作由本组各单位按各自职责承担应急任务,当县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各应急工作组自动启动。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工作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1综合协调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应急局、县公安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对应急处置有关信息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

2.4.2污染处置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县塔管会、县旅文局、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水务中心、县资规局、县交通局、县应急局、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场所。

2.4.3应急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预测污染物扩散路径、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依据。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4.4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市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人民医院、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4.5应急保障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工信局、团县委、县水务中心、县塔管会、县供电局、中国移动定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定安分公司、中国电信定安分公司、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做好应急通信、电力、水力保障工作。

2.4.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科工信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旅文局、县融媒体中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利用电视、网络和传单等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信息。

2.4.7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中队、县执法局、县市监局、县发改委、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等行为。

2.5专家组

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以及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6联络员组

县指挥部设立联络员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指定人员担任,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协调组织本单位开展环境应急相关日常活动。各单位联络员需相对固定,有变动时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县指挥部办公室。

2.7应急联动机制

2.7.1 24小时联动机制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行24小时联动机制。有关单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县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并组织应急处置组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理,防止污染扩散。

2.7.2统一指挥,积极配合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积极配合环境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组工作,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2.7.3互通情况,记录完整

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实行联合行动。确需分别进行处理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

2.7.4驻县军、警的支援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驻县军警部队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加和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风险分析与信息报告

县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县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范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生态环境局。

3.2信息监测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日常检查监测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内陆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县生态环境局同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3预防工作与能力建设

3.3.1危险源的预防

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

3.3.2固定危险源的预防

(1)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2)对污染治理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和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4)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3.3.3移动危险源的预防

(1)各职能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2)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监控;

(3)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

3.3.4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

(1)县生态环境局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2)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水源保护主管部门和供水部门要落实《定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中的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并制定定安县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其中的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3.3.5加强环境事件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价管理及应急技术的科学研究,加强事故防范、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化学品特性和污染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决策及时提供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3.3.6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本着“强化应急,反应快速”的原则,加强本县环境监测部门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3.3.7应急监察能力建设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设和完善环境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案件调查制度,配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必需的装备、车辆。

3.4调查与风险分析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县生态环境局和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调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进行排查,分析评估环境风险,建立环境风险台账,发现事件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和处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3.5预 警

3.5.1预警分级与信息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正在逐步扩大。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由县人民政府报请省应急委审批同意并视情决定,以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委名义发布,或授权县人民政府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注:上述预警限于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在本县范围内的,若超出此范围则由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5.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应急局、县公安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县塔管会、县旅文局、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资规局、县水务中心、县交通局、县应急局、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当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工信局、县供电局、县水务中心、县塔管会、中国移动定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定安分公司、中国电信定安分公司、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科工信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旅文局、县融媒体中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3.5.3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6信息报送与处理

3.6.1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在查清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间接或者潜在危害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6.2涉事单位等初始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事发地附近居民或其他人员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可通过“12345”热线向县人民政府或“12369”热线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应急局、县交大队等部门应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环境局应通过互联网、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相关信息。

3.6.3报告和通报

县人民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局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县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0分钟内分别通过电话向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向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同时在2小时内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小时内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6.4造成跨行政区域或特殊事件的报告和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的市(县)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局也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的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种突发环境事件。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工作。

4.1.1 I、II级应急响应程序

县指挥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同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及处置情况,交由省指挥部组织指挥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县通报情况。

4.1.2 III级、IV级应急响应程序

县指挥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III级、IV级应急响应,立即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流程详见附件6。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先期处置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局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2)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

(3)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情况和事件级别,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4.2.2响应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立即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事件超出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身处理能力时,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请求援助。

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处置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程度以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现场实际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受污染人员及救援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注重专家组提出的关于应急处置方案调整和优化建议。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真实、及时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污染现场进行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4.2.3应急监测

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选定监测方法,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浓度、成分及流量,预测污染物扩散路径、范围,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提供上述监测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受影响区域监测达标后,环境监测人员将监测结果上报县指挥部,由县指挥部决定是否解除该区域的应急状态。

应急监测组应根据县指挥部的命令,立即对事故现场的贮槽、储存罐等带压运行设备进行监控,以确定现场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疏散和警戒范围。监测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方能进入事故现场,同时必须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或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监测结果要及时准确地报告县指挥部。

环境监测按照《环境监测标准方法》(试行)执行,污染源监测按照《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等国家规定的方法执行。事发企业应按照县生态环境局及环境监测站的有关要求,配合开展事故应急监测工作。

4.2.4安全防护

4.2.4.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4.2.4.2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2.5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地区物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由县指挥部统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事件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同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无事实依据的信息与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

当发生跨县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与邻市、县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4.4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响应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县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4.5.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质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应急终止的程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情况和监测评估结果,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省指挥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属于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县指挥部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2)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等工作。

4.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县现场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2)应急结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1周内向县指挥部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在2周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县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

(3)根据实战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2评估总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编写评估总结,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评估总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处置措施、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3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善后处置工作;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根据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需要,提出环境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建设经费支出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6.2物资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合理配备应急物资。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3技术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4通信保障

县指挥部及各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通话联络畅通。

6.5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反应快速、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专家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6.6 交通与运输保障

发改、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7应急演习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全县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及应急处置能力。

7.2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预案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指挥体系、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或实际应对、实战演习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2)各镇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

(3)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

(4)县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5)预案修订时间为3年/次,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更新时间为1年/次。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定安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1月14日发布的《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府办〔2016〕5号)同时废止。

9.附件

9.1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类(附件1)

9.2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附件2)

9.3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附件3)

9.4应急组织体系框架(附件4)

9.5应急预案修编说明(附件5)

9.6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附件6)

9.7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流程(附件7)

9.8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接报记录表(附件8)

9.9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表(附件9)

9.10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前置处理检查单(附件10)

9.11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处置行动指南卡(附件11)

9.12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清单(附件12)

9.13建议补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清单(附件13)

9.14县重点监控企业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附件14)

    9.15 2022年定安县重点监控排污企业名单(附件15)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类.docx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docx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docx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docx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修编说明.docx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流程.docx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接报记录表.docx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表.docx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前置处理检查单.docx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处置行动指南卡.docx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清单.docx
建议补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清单.docx
县重点监控企业应急物资储备情况.docx
2022年定安县重点监控排污企业名单.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中共定安县委宣传部、定安县新闻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63839885(政府办)  0898-63830722(新闻办)  电子邮箱:daxxwb@163.com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63830722

琼ICP备11000377号-3  政府网站识别码:4690210001  琼公网安备 469021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