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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富文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00819974-7/2024-00007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定安县富文镇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07日 文 号:定富府〔2023〕1号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时效性:


20231

定安县富文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富文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机关所站各部门

富文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富文镇人民政府

                              202311

富文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防止相关疾病发生与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定安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主要包括鼠、蚊、蝇、蟑螂等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防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以及“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镇辖区内的所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做好本单位及其卫生责任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章责任划分

第五条镇爱卫会在镇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宣传发动、统筹协调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镇爱卫会负责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集中、统一活动;

(四)协调和监督各单位、各村(居)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设立病媒生物危害与控制咨询电话,为居民提供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对居民反映的病媒生物危害相关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六)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控制药械安全使用监督管理;

(七)组织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

(八)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检查考核、效果评估和达标评比活动;

(九)镇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职责:

(一)镇资规所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做好城镇卫生基础设施、建筑物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建设工作。同时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房屋市政的建筑工地(待建工地、拆迁工地)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农田、湖区、河流、林区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镇卫健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密度监测和疫情监测工作。同时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各类医疗机构、小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镇人居办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市政道路、垃圾中转站、下水道、公厕、农贸市场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镇市监所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食品生产等“三小”(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餐饮单位、农集贸市场餐饮、食品经营主体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镇教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各中小学校、托育机构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七)镇执法中队负责监督各行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落实情况,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八)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责任范围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机关、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协助政府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条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辖区居民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政府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预防控制

第十二条  镇爱卫会根据我镇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预防控制点,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做好防制药物、器械储备等工作,有效应对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根据我镇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各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按照镇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三条各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居民住宅区和个人除应当执行的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预防控制工作:

(一)经常清理疏通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以及室外堆积的杂物、垃圾、残留食物等卫生死角,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二)对管道沟渠、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进行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三)生活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蚊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做到日产日清;

(四)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五)设置和完善垃圾储运以及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建设;

(六)参与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卫生医疗机构、农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规范配置病媒生物防范和防制设施。

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防鼠等设施的合格率和病媒生物控制密度水平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化服务,全面提升专业防制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药剂(品)和器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品)和器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镇爱卫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我镇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作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镇爱卫会应当以卫生创建和健康村镇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评估、考核、通报和诚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镇爱卫会应当加强我镇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械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凡在我镇生产、销售、使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

第二十一条辖区内驻点或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省、县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合法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业务,并及时向我镇爱卫会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剂和器械,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建立服务档案,确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质量;其从业人员应当培训合格。

镇爱卫会负责我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应当对我镇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经营场所、药品器械、人员资质、操作规程、服务记录、使用药物种类、消杀效果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权利,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镇爱卫会应当设立群众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处理投诉意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镇爱卫会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表彰奖励制度,依据检查、评估、考核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凡发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存在下列情形的,由镇爱卫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后果严重的,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理。

(一)因工作不力导致病媒生物孳生,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或引发病媒生物传播疾病发生,且责任主体明确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标准的,或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的;

(三)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过程中未采取安全警示、温馨提示等有效方式告知周围居民,发生人、畜中毒事件的;

(四)在开展化学防制工作过程中,超标大剂量使用药剂且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

(五)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或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措施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拒不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的单位,由镇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镇爱卫会确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代为杀灭,所需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细则规定,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由镇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达到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本细则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的评比;已被评为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的,提请上级有关评定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镇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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