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定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199835/2020-0005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2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7日 时效性:定工改办〔2019〕1号
定安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定安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定府〔2019〕55号),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切实提高验收效率,结合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我办制定了《定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定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
收实施方案(试行)
定安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9年12月25日
定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
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一、办理对象
取得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受理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工,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琼建科〔2019〕82号),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二)工程项目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三)工程项目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完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齐全完整,具备消防验收条件。
(四)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人防设施、设备检测合格,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
(五)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项目,已按国家安全事项要求和设计图纸完成相关内容,设施、设备检测合格,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六)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已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
(七)未纳入联合验收的其他验收事项已验收合格。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在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前邀请相关验收主管部门提供验前指导,各验收主管部门应积极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提前按相关规范完成各类检测及验收,认真做好竣工联合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专业验收事项受理范围
(一)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各专业验收事项受理范围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范围:取得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规划主管部门)
受理范围:取得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且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工程项目;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工程项目。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范围:取得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依《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或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工程项目。
4.民用建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主管部门)
受理范围:取得我县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人防施工许可,并且人防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的各项内容,人防设施、设备检测合格,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项目。
5.涉及国家安全项目验收(国家安全主管部门)
受理范围: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取得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6.建设工程档案等验收事项(档案主管部门)
受理范围:取得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二)未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受理范围
未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其他验收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须在竣工联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验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跟踪服务,妥善解决各种矛盾问题,及时做好验收工作,确保竣工联合验收顺利开展。
1.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验收、供水工程验收、排水及污水设施验收(水务部门)
受理范围:取得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2. 抗震设防验收(地震部门)
受理范围:取得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依《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
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市场监管部门)
受理范围:取得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并有特种设备的工程项目。
4. 通信工程配套验收(通信部门)
受理范围:取得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5. 供电工程配套验收(定安电网)
受理范围:取得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6. 燃气工程配套验收(燃气公司)
受理范围:取得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网上进行竣工联合验收申报,需要提交材料(含材料PDF格式电子版)如下:
(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各专业验收事项提交的材料详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附件2)。
(三)提交未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其他验收事项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对工程项目不涉及的专业验收事项,建设单位在申请经竣工联合验收时需提交盖章的承诺说明。
五、办事流程
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行 “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一)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工程项目符合联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登录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核:接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完成材料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并协调建设单位及各验收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启动联合验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整改内容,并出具整改告知书,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各验收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并按照工程项目验收情况,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专项验收意见表》(附件3),出具专项验收通过或不通过需要整改的意见,并送至综合窗口;对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工程项目,由综合窗口统一汇总,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待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综合窗口协调相应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不通过验收事项完成复验工作,并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专项验收意见表》,整改时间和复验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间。
(四)填写竣工联合验收通过意见:对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工程项目,由综合窗口通过系统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附件4),并出具《定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附件5)。
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6。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出具竣工验收结果文件
对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工程项目,由综合窗口通过系统出具《定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给建设单位,如需要文书原件,建设单位可到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的综合窗口领取。
八、办理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五)《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
(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十)《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十一)《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暂行规定》
(十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
(十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十四)《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
(十五)《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十六)《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十七)《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十九)《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二十)《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十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
(二十三)《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二十四)《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二十五)《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质〔2019〕165号)
(二十六)《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
附件:1.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申请表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材料清单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专项验收意见
表
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意见表
5.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
合验收结果告知书
6.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