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定安县殡葬设施建设项目—龙湖镇 公益性公墓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安置 方案的公告
索引号:74777555X/2023-00134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1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7日 时效性: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定安县殡葬设施建设项目—龙湖镇
公益性公墓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安置
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定安县殡葬设施建设项目—龙湖镇公益性公墓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定安县殡葬设施建设项目—龙湖镇公益性公墓用地位于定安县龙湖镇,项目用地面积共计45.22亩,其中国有土地26.79亩,拟征收集体土地18.43亩,涉及南福岭二三四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具体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和面积,以实际征收数据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集体土地18.43亩,其中,农用地为18.43亩。
三、征收目的
为促进我县殡葬事业发展的需要,拟开发用途为殡葬用地、乡村道路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龙湖镇81356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698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44376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及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居民住宅、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特殊苗木补偿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
(四)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坟墓迁移费补偿标准的通知》(定府办〔2022〕5号)标准执行。
(五)其它征地费用标准按照《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定府办规〔2022〕3号)《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定府办规〔2022〕4号)等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涉及到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定安县龙湖镇南福岭二三四村民小组及村民。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以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拨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龙湖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龙湖镇人民政府。本公告期限30日,自发布之日起算。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龙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龙湖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