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口羊山大道至定安母瑞山公路(定安段)项目征收土地公告(第一批)
索引号:74777555X/2023-00009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8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8日 时效性: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海口羊山大道至定安母瑞山公路(定安段)项目征收土地公告(第一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羊山大道至定安母瑞山公路(定安段)项目征收征用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口羊山大道至定安母瑞山公路(定安段)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为做好海口羊山大道至定安母瑞山公路(定安段)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琼府资规〔2022〕166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12月23日
四、批准用途:道路用地
五、被征收(收回)面积、单位及位置
该用地位于定安县境内,第一批报批被征收(收回)土地面积共2406.59亩,主要涉及征收征用定安县定城镇、定安县龙门镇、定安县岭口镇、定安县翰林镇等4个镇130个村小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2076.22亩,以及收回海南农垦母瑞山农场有限公司、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鸡岭分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330.37亩(最终被征土地权属、面积以实际征收勘测定界数据为准)。
六、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执行;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及县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房屋搬迁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
(四)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坟墓迁移费补偿标准的通知》(定府办〔202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六)其它补偿标准:按照《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资金管理规定》和《海口羊山大道至定安母瑞山公路(定安段)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和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琼人社发〔2017〕335号)规定执行。
八、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及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上述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单位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属地镇资规所、各属地农场公司事业部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
特此公告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