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定安县新汽车站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索引号:74777555X/2021-0011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4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4日 时效性: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定安县新汽车站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新汽车站项目用地报批及土地征收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定府办函〔2021〕30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定安县新汽车站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定府办函〔2021〕30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8月24日
四、批准用途:商业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单位:定安县定城镇后山一、二经济社集体土地117.34亩(最终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详见附图)。
被征收土地面积:定安县新汽车站项目项目用地位于定城镇环城南路与创新北路交汇处西侧,用地面积127.73亩。其中需征收定安县定城镇后山一、二经济社集体土地117.34亩,需清理国有存量土地10.39亩(具体征收及清理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
六、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七、安置途径
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和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通知》(定府〔2010〕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及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上述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单位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定城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按规定应办理补偿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
九、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公告的土地范围内种植作物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如有上述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