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定安县安居型商品住房(二期)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索引号:74777555X/2021-00113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1年05月12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2日 时效性: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定安县安居型商品住房(二期)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安居型商品住房(二期)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定府办〔2021〕19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定安县安居型商品住房(二期)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定府办〔2021〕19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5月6日
四、批准用途:居住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单位:定安县定城镇温珠溪经济社集体土地(具体土地权属、位置和面积详见附图)。
被征收土地面积:需征收定安县定城镇温珠溪经济社集体土地43.25亩,需清理国有存量土地6.51亩(具体征收及清理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
六、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七、安置途径
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和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通知》(定府〔2010〕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及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上述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单位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定城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按规定应办理补偿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
九、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公告的土地范围内种植作物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如有上述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