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定安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008200090/2024-00168 分 类:国防、其他 发文机关: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3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30日 时效性: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定安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促进我县供水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发改规〔2021〕7号)、《关于加快建立完善海南省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琼价价管〔2014〕298号)和《关于持续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3〕477号)、《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琼发改规〔2022〕6号)、《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琼发改规〔202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定安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2024年5月29日召开定安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经营者、消费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专家意见,共25名代表发表意见,其中24名代表同意听证会提出的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一,1名代表对方案有不同建议。
一、调整方案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基数
用水户(以水表为单位)人口4人及以下的,每户每月用水量22吨及以下的为第一级阶梯水量;22吨(不含本数)至30吨为第二级阶梯水量;30吨(不含本数)以上的部分为第三级阶梯水量。用水户人口4人以上的,可由用户持户口簿或相关证明材料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1人,每户每月用水量基数上限分别相应增加6吨。
单位:吨/月
用水人口数 | 4人及以下 | 5人 | 6人 | 7人 | 依此类推 |
第一级 | ≤22 | ≤28 | ≤34 | ≤40 | …… |
第二级 | 22-30(含) | 30-36(含) | 36-42(含) | 42-48(含) | …… |
第三级 | >30 | >36 | >42 | >48 | …… |
(二)调整水价
单位:元/吨
用水类别 | 现行 价格 | 拟调 价格 | 调幅% |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每户每月22吨及以下(含22吨) | 1.60 | 1.80 | 12.5% | |
第二阶梯每户每月22吨(不含本数)至30吨(含30吨)的部分 | 2.4 | 2.69 | 12.1% | ||
第三阶梯每户每月30吨(不含本数)以上的部分 | 4.8 | 5.38 | 12.1% | ||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 | 1.7 | 1.82 | 7.1% | ||
低收入群体优惠水价(每户第一阶梯水价) | 1.3 | 1.3 | 0%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3 | 2.58 | 12.2% | ||
特种用水 | 3.5 | 4.6 | 31.4% | ||
说明 | 1.拟调水价内含水资源费0.10元/吨。对于水价含的水资源费等附加费出现调整,水价相应自动同期上调。 2.表中水价未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 |
单位:元/吨
用水类别 | 现行 价格 | 拟调 价格 | 调幅% |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每户每月22吨及以下(含22吨) | 1.80 | 1.99 | 10.6% | |
第二阶梯每户每月22吨(不含本数)至30吨(含30吨)的部分 | 2.69 | 2.98 | 10.8% | ||
第三阶梯每户每月30吨(不含本数)以上的部分 | 5.38 | 5.95 | 10.6% | ||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 | 1.82 | 2.01 | 10.4% | ||
低收入群体优惠水价(每户第一阶梯水价) | 1.3 | 1.3 | 0%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58 | 2.85 | 10.5% | ||
特种用水 | 4.6 | 5.7 | 23.9% | ||
说明 | 1.拟调水价内含水资源费0.10元/吨。对于水价含的水资源费等附加费出现调整,水价相应自动同期上调。 2.表中水价未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 |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加0.02元/吨。
(二)低收入群体的补助措施。此次水价调整后,将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优惠政策。
(三)非居民用水仍按《定安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定府办函〔2020〕56号)执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四)本次调整水价标准包含水资源费0.10元/吨,建立水资源费价格调整联动机制,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水资源费标准,我县按规定同步调整水价。
(五)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设施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供水价格实行同网同价、供水服务均等化。
三、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8日。
四、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时间内提出,为确保意见或建议真实有效,便于我委及时反馈情况,请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五、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邮递信件:定安县定城镇兴安大道2号县政府大楼212室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二)办公电话:0898-63808097。
(三)电子邮箱:dafg489@163.com。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