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定安富文渊博石材加工厂“04.22”事故评估
索引号:665127575/2026-00035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定安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2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7日 时效性:
富文渊博石材加工厂“04.22”事故评估报告
定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 年 4 月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 (安委办〔2021〕4 号)及《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生产安全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 (琼安委办〔2021〕 130 号)文件要求,由县安委办于 2025 年 4 月组织成立了富文渊博石材加工厂“ 04 ·22”事故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组”),在评估工作组全体同志的努力和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的支持配合下,完成了“ 04 ·22”该事件调查报告中指出的处理建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富文渊博石材加工厂“04 ·22”事故检查评估工作组于 2025年 4 月成立。评估工作组由定安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富文镇人民政府、以及渊博石材加工厂等单位、部门人员组成。
2025 年 4 月,检查评估工作组依据《定安富文渊博石材加工厂“ 04.22”事故调查结果和性质认定的意见》内容,对事件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资料文件审查、座谈问询、现场核查等方法深入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
富文渊博石材加工厂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富文镇金鸡岭农场 26队,2020 年 3 月 26 日创办,叶学谦担任渊博石材加工厂法人。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富文渊博石材加工厂内作业的破碎机操作员程世春在破碎口清理破碎机卡石作业过程中不慎出现上方石头滑落,致使程世春被挤压死亡。现场报警和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经过后期部门立案调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经过尸体鉴定意见:程世春符合生前遭受钝性外力挤压胸部引起机械 性窒息死亡。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事件发生后,县政府依法成立事件调查组,查明了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件性质和责任,完成了事件调查,形成《定安富文渊博石材加工厂“ 04.22”事故调查结果和性质认定的意见》 (以下简称《事件调查报告》)。
评估工作组对各相关部门落实《事件调查报告》中的“事件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和“事件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情况进行评估。
(一)事件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1.富文渊博石材加工厂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法》规定不认真贯彻执行。渊博石材加工厂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 27条、第 28 条、第 48 条第 49 条 规定,对本次事故应负有一定责任;应对本起事件负一定责任。
处理意见:建议对富文渊博石材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落实和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整改检查。并做出相应处罚。
评估核查情况:定安县秉持好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对富文渊博石材厂安全管理 制度、安全责任制落实和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有效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在事故发生后,2024年 4 月 26 日渊博石材加工厂和死者程世春家属,在富文镇司法所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签订《赔偿协议》,渊博石材加工厂赔偿 120 万元给死者家属,遗体由程世春家属妥善处理,死者善后工作顺利结束。
定安县综合执法局 2025 年 4 月 14 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富文渊博石材厂做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2.通过此次事件的发生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 的要求,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县科工信局行业主管部门,对加工企业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加强安全检查和严格安全培训指导,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严格责令整改,安全培训达不到《安全生产法》要求的要责令改正,不能放任自流,马虎应付走过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少的要指导完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和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不履行职责的要责令整改,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的要加强指导整改。
4.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县的执法部门,积极组织配合各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巡查与监管工作,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责令整改或依法处罚。
5.各镇政府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携手合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6.县应急管理局通过此次事件发生通过多形式,多渠道扩大《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指导行业管理部门、乡镇政府、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推动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事件责任单位均已按《事件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件整改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事件发生企业、有关政府、单位认真落实了《事件调查报告》中的具体举措,工作成效明显;事件发生企业、有关政府、单位树牢了安全发展理念,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了事件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定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 年 04 月 27 日
定安富文渊博石材加工厂“04.22”事故调查结果和性质认定的意见
2024 年 4 月 22 日约 23 时,定安富文渊博石材加工厂( 以下简称:渊博石材加工厂)发生一起事故,死亡 1 人。应定安富文渊博石材加工厂“ 04.22”事故联合调查组的邀请,我们三位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前往参加调查。
调查中,我们遵循《安全生产法》第 86 条“事故调查处理 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 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 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 提出处理建议”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 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 追究责任”规定,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 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等“ 四不放过”原则要求,深入现场勘验,走访知情人、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摄像等收集证据。
在定安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富文镇人民政府、以及渊博石材加工厂
等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支持配合下,顺利完成了事故调查工作。现将调查结果和事故性质认定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渊博石材加工厂基本情况
渊博石材加工厂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富文镇金鸡岭农场 26 队, 2020 年 3 月 26 日创办,2023 年 8 月变更法人。
渊博石材加工厂分为住宿与办公区、石材加工区、废料堆放区等。事故发生于废料堆放区(见下图 1)。

图 1 渊博石材加工厂堆放废料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6MA5TH94T2U;名称:定安富文渊博石材加工厂;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0 年 03 月 26 日;经营者;叶学谦;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用石加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地板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 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海南省定安县富文镇金鸡岭农场二十六队第 2 栋 2 房;登记机关:海南省市场监督局; 日期:2023 年 08 月 30 日。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叶学谦(渊博石材加工厂法人),男,汉,1982 年 01 月10 日出生,大专,公民身份号码 46002519820110****,住址:定安县定城镇东北门社区东门街 49 号。
2.林海波(移动破碎机拥有人),男,汉,1980 年 2 月 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00215****。住址: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南江村委会锡祥村光明路 018 号。
3.王明佳(机械设备和废料加工现场管理员),男,汉族, 1993 年 09 月 15 日出生,现年 31 岁,
身份证号 46002819930915****,户籍海南省临高县波莲镇冰廉村委会冰廉村五巷 250 号。现住址海南省定安县富文镇金鸡岭农场第一社区四队恒润翔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宿舍:
4.梁国伟(挖掘机操作工),男,汉,初中文化,1993 年11 月 6 日出生,现年 30 岁,身份证号 44082519931106****,户籍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前山镇外墩村 379 号,现住址海南省定安县富文镇金鸡岭农场第一社区四队恒润样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宿舍;
5.韦斌(破碎机操作工),男,瑶族,小学文化,1990 年 2月 1 日出生,现年 34 岁,身份证号 45273119900201****,户籍广西省扶绥县昌平乡四和村坛产屯 2 队 74 号,现住海南省定安县富文镇金鸡岭农场第一社区四队恒润祥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宿舍;
6.程世春(死难者,破碎机操作工),男,汉,1971 年 2月 7 日出生,现年 53 岁,身份证号 51222519710207****,户籍重庆市云阳县所邓江街道大雁路 541 号(注:程世春 2024 年 4月 21 日得到王明佳雇请后,22 日早上到渊博石材加工厂报到,下午到破碎机上班,约 23 时进入破碎口清除卡石时发生事故死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服务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三)事故发生的破碎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的破碎机为林海波拥有,型号为是广西生产的美斯达 106J 型号鄂式破碎机,整机长 16 米,宽 3.3 米,高 3.7 米。电机为 110KW,料斗为长 4 米,宽 3 米,破碎口长 1060mm,宽700mm,深 1300mm。
设备组合:料斗 →破碎 口 →输送带 → 电机 →行走发动机(图2 、 图 3)

图 2. 美斯达 106J 型号鄂式破碎机结构与破碎流程图

图 3. 美斯达 106J 型号鄂式破碎机实图
二、事故发生过程与相关项目
(一)叶学谦和林海波合作形式
渊博石材加工厂是以建筑用石加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地板销售的石料板材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堆积了不少边角料(也称废料)没法处理再利用。
经朋友介绍,渊博石材加工厂法人叶学谦和拥有美斯达106J型号鄂式破碎机(亦称移动破碎机)设备的林海波认识。双方商量后,林海波同意先调该移动破碎机到渊博石材加工厂,帮助渊博石材加工厂将堆积的边角料(废料)破碎成小碎石。加工费双方同意等待边角料(废料)破碎加工完后再商量。
2024 年 4 月 21 日晚上,林海波安排王明佳雇请一辆板车,将自己拥有的移动破碎机,从海口运到渊博石材加工厂废料堆放场安装,运费 1800 元由叶学谦支付。
(二)林海波委托王明佳行驶的权力
林海波同时委托王明佳全权负责包括破碎机维修管理、工人招聘和破碎加工现场的管理和全权处理相关的日常事务工作。
4 月 21 日,王明佳亲自主持雇请 2 名破碎操作工人和 2 名 挖掘机操作工人,共 4 人。工人工资待遇问题,叶学谦和林海 波双方没有谈定,口头说先将废料破碎加工完毕再给他们一些补助。
(三)事故发生现场概况
事故发生于渊博石材加工厂废石料堆放场。堆放场宽阔平坦,没有任何建筑物和障碍物。北侧堆放少量废料和一些挖掘出来的达不到切割规格的石头,东南西场地侧宽阔,堆放破碎后的石料。破碎机结合生产加工流程和堆放条件,安装在石料堆放处(图 4)。

图 4. 渊博石材加工厂外貌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
2024 年 4 月 21 日晚,王明佳将移动破碎机运到渊博石材加工厂废石料堆放场安装完毕,22 日上午开始破碎加工。加工是以边角料、废料、小石头为原料,通过破碎加工再生成小碎石,工艺流程:
→ 1.挖掘机挖掘边角料、废料、小石头
→2.装放移动破碎机的料斗中
→ 3.料斗震动将边角料、废料、小石头从喂料口滑落到破碎口里
→4.破碎口将角料、废料、小石头破碎成小碎石
→5.小碎石落到输送带上
→6.输送带将小碎石运送到堆放场(上图 2、图 3)。
2024 年 4 月 22 日下午,程世春来到破碎机上班,坐在破碎机行走发动机盖项的平台上,操作破碎机破碎作业。
约 23 时,有几块较大的石头滑落到破碎口里将破碎口卡住不动,程世春喊叫梁国伟停止挖掘石头装进料斗工作,说是他要进入破碎口清理卡住的石头。
梁国伟停止了挖掘石头装料工作后,程世春独自一人下到破碎口里面清理卡住破碎口的石头。在清理中,程世春叫梁国伟和另一名开挖掘机的工友韦斌,一起到破碎口里面清理石头。三人合力将破碎口里面的石头清理约一半时,韦斌就先下了破碎机,梁国伟继续在破碎口的上方,协助程世春在破碎口里面清理石头工作。突然间,破碎机强烈震动了一下,挂在料斗喂料口处的几块大石头,也因而滚落到破碎口里面,砸倒程世春并重压在破碎口底下。
事故发生后,梁国伟立即喊叫韦斌把电闸关掉,并跑去叫其他工友一起帮忙救人,同时拨打 119 和 120 救援电话。
定安县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定城消防救援站 2 辆消防车、9 名消防救援人员火速赶往现场,县消防大队全勤指挥部也遂行出动。4 月 23 日 00 时 15 分定城消防救援站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时,梁国伟和工友们也已基本上将压在程世春身上的石头清理出去了,但梁国伟和工友们都感觉到程世春已经无意识了。
接着,120 救护车也赶到现场,医生到破碎口察看程世春后说,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
梁国伟和工友们接着协助消防救援人员,用担架将程世春从破碎口里救出,安放在破碎机旁边的地面上,同时移交给 120 医护人员处理。不久,富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保护现场和开展调查。
23 时 20 分许,王明佳在开车回海口的高速公路上,接到韦斌告知程世春发生事故的电话。王明佳立即调头赶回渊博石材加工厂,配合县消防应急救援人员和 120 医护人员对程世春抢救行动。接着林海波也赶到现场。
(五)程世春遗体法医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程世春亲属拒绝对程世春尸体解剖检验。
2024 年 4 月 26 日,定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委托海南省定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程世春的死亡做“法医类鉴定和痕迹鉴定” ,要求“尸体检验,查明死因”。
海南省定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论证:
1.经对程世春尸表进行法医学检验,死者衣着有大量散在灰尘及泥土附着,颜面、颈部、胸腹部、腰臀部及四肢有多处散在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侧肋骨有多发骨折。根据死者损伤部位、特征分析,死者生前在有灰尘及泥土环境下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形成上述损伤,结合现场及走访情况综合分析,施工现场可以形成。
2.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全身多处有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侧肋骨多发骨折,颜面青紫色淤血肿胀,双侧眼结膜有散在斑片状出血。根据损伤部位、特征及程度分析,死者胸部损伤为致命伤,符合胸部遭受外力挤压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鉴定意见:程世春符合生前遭受钝性外力挤压胸部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六)善后工作情况
4 月 26 日,渊博石材加工厂和死者程世春家属,在富文镇司法所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签订《赔偿协议》,渊博石材加工厂赔偿 120 万元给死者家属,遗体由程世春家属妥善处理,善后工作顺利结束。
三、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破碎口被石头卡住后,电闸自动跳闸断开了电源,但被石头卡住的破碎口仍然处于石头顶住的情况没法收缩复位。当程世春排除卡住破碎口的石头时,破碎口突然收缩复位,发生破碎机机械性收缩震动,导致料斗喂料口处几块大石头随之滚落到破碎 口里面,打压程世春的胸部,致使程世春遭受外力挤压窒息死亡。程世春安全意识薄弱,违规操作, 冒险作业是渊博石材加工厂“ 04.22”事故的直接原因(见下图 5)。

图 5 事故发生的现场实物图
(二)间接原因
1.渊博石材加工厂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法》规定不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对林海波运来的移动破碎机和王明佳的不安全操作行为不闻不问,放任自流。违反《安全生产法》第 48 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 调”;第 49 条“ … …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 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二是安全生产警示牌严重缺乏,违反 《安全生产法》第 34 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2.王明佳不但自己未经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而且违规雇请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安全意识低。程世春进入料斗清理石头时,两名挖掘机人员也一起参加,但没有一人能辨识喂料 口处存在浮悬 石头的安全隐患。
3.林海波安全常识缺乏,将设备交给没有资质人员管理。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 27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 28 条“ …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 58 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规定。
(三)直接经济损失
渊博石材加工厂“ 04.22”事故死亡 1 人,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 《 企业 职工伤亡 事故经 济损 失统计标准 》 (GB6721-1986)规定估算,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 120 万元。
四、性质和责任认定
(一)性质认定
1.认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规定。
(2)“生产安全事故” 司法解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2.认定证据。
见本《意见》 “ 三、原因分析”。
3.性质认定。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规定,我们认为:渊博石材加工厂“ 04.22”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责任认定
1.王明佳从调运破碎机到工地安装、工人雇请、工作岗位安排、开工作业等都行使了总指挥的决策权,应视为事实上已成为本单位实施废料加工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和职责,但王明佳不但本身未经接受安全培训、而且对雇请的程世春也未经接受安全培训,开工前没有对程世春做安全技术交底、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致使安全防范技能缺乏的程世春违规作业,冒险作业酿成悲剧,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 27 条、第 28 条、第 58条 规定,对本次事故应负有领导责任;
2.渊博石材加工厂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 27条、第 28 条、第 48条第 49 条 规定,对本次事故应负有一定责任;
3.林海波从调运破碎机到渊博石材加工厂安装、雇请工人,开展废料加工作业等全权委托给王明佳后,对王明佳的违规违法行为不跟踪协调与监督酿成悲剧,对本次事故应负有一定责任;
4.程世春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违规作业酿成悲剧,对本次事故应负有直接责任,但程世春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五、建议
(一)处罚建议
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对本次事故应负有领导责任的王明佳,应负有一定责任的渊博石材加工厂、应负有一定责任的林海波,除了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依法处予罚款。
(二)教训和整改的建议
1.教训
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要时刻牢记心头,否则,从业人员失去生命,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损失大,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②企业在和对方合作,或将项目、场地出租、发包时,要依
照《安全生产法》第 48条 “ …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 49 条“ …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③任何设备都有它的设计能力,移动式破碎机机械性能和技术能力有限,不结合实际盲目操作,装放过大过量的石头违反技术规定,不但给设备带来影响,也会带来不能确定的安全隐患。
2.整改建议
(1)对渊博石材加工厂的整改建议
①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规定, 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②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25 条规定,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 ③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27 条规定,落实主要负责人接受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④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28 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⑤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34 条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⑥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40 条规定,完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⑦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41 条规定,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⑧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48 条和第 49 条 规定,完善同林海波合作协议; ⑨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2)叶学谦作为企业法定代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第27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第 21 条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七项工作职责。
(3)王明佳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25 条、第 46 条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林海波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27 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二是严格执行第 28 条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规定,对雇请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时要严格把关,未经接受安全培训,不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不要雇请上岗,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三违”行为和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具体:①要掌握破碎机的性能与故障处理的常识,制定针对性的破碎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每次利用前要向操作工人做技术交底,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②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27条第、28条规定对雇请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时要严格把关,未经接受安全培训,不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不要上岗作业。③对调派出去的破碎机安全状况和作业安全要跟踪协调监管;
(5)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整改建议
①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②县科工信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对加工企业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加强安全检查和严格安全培训指导,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严格责令整改,安全培训达不到《安全生产法》要求的要责令改正,不能放任自流,马虎应付走过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少的要指导完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和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不履行职责的要责令整改,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的要加强指导整改。
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县的执法部门,要配合各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巡查与监管工作,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责令整改,或依法处罚。
④各镇政府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携手合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⑤县应急管理局也要进一步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扩大《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指导行业管理部门、乡镇政府、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推动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做到全县人民群众和企业单位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依法经营,依规操作,确保安全,共同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良好环境。
渊博石材加工厂“ 04.22”事故专家调查组
李俊侃(注安师执业证号:46050006085)、王康毓(注安师执业证号:46070021336)、文 武(注安师执业证号:46100091148)
签名:
2024 年 6 月 10 日
附件 1.
李俊侃(注安师执业证号:46050006085)

附件2 .
王康毓(注安师执业证号:46070021336)

附件3 .
文 武(注安师执业证号:46100091148)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安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 74 号
被处罚人:定安富文渊博石材加工厂
营业执照代码:92460006MA5TH94T2U
经营者姓名:叶学谦
身份证号码:46002519820110****
联系电话:13178990777
本机关于 2025 年 1 月 9 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定安富文渊博石材加工厂“04.22事故调查结果和性质认定的意见 ”》及《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 2025 年 4 月 2 日以定安综执罚告字〔2025〕第 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对此,你(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以及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58 裁量阶次 C,裁量
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40000.00 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定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依法向 定安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 定安县 司法局(地址:定安县定城镇环城北路与富民大道交界处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