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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装配式建筑商品房等项目 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24-0018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06日 文 号:定府办规〔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6日 时效性:

定府办规〔2024〕6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装配式建筑商品房等项目

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资规局、县营商环境局、金鸡岭林场、母瑞山农场公司:

《定安县装配式建筑商品房等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08次会议和十六届县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装配式建筑商品房等项目

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我县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减少资源能源浪费、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有关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社会投资的商品房项目、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第三条 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2021修订版)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不超过地上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建筑面积3%(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的奖励。奖励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 奖励面积按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2021修订版)的建筑单体地上装配式建筑面积进行核算。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向县行政审批局(县营商环境局)申报方案设计审查时,应提交《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申请容积率奖励承诺书》,建筑方案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的设计依据、建筑面积、实施楼栋、结构形式等内容,并注明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申请奖励的建筑面积数量和比例。由县行政审批局(县营商环境局)在方案设计审查时确定奖励建筑面积数量和比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县行政审批局(县营商环境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县行政审批局(县营商环境局)应将奖励建筑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装配式建筑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率计算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八条 定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并形成书面监督记录,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对是否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出具意见。定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对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 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有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等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地产预售时,应当明确标注奖励商品房的户型、位置和面积,该部分建筑不纳入预售范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承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由县住建局、审批局(县营商环境局)确认后取消其享受奖励容积率优惠政策的资格,原奖励建筑面积部分由县房产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无偿收回作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使用,建设单位违约行为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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