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1.《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
2.《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函〔2016〕798号)
二、确认范围
(一)从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
1.包含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央企工作人员;
2.须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不做流动确认人员
1.已经退休的人员;
2.公务员;
3.以考代评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4.在我省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由我省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确认权限
(一)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权限在市县人才发展局;
(二)副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权限在省行业主管部门(中小学教师、卫生系列人员除外);
(三)中小学教师、卫生系列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权限在省委人才发展局;
(四)高级经济师确认权限在省委人才发展局。
四、确认程序
(一)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本人填写申报表;
2.单位初审;
3.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4.市县人才发展局确认。
(二)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除中小学教师、卫生系列)
1.在省属企事业单位的,本人填写申报表,所在单位初审,报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2.在市县的,本人填写申报表,所在单位初审,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复审,报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三)中小学教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1.在省属企事业单位的,本人填写申报表,所在单位初审,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委人才发展局确认;
2.在市县的,本人填写申报表,所在单位初审,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复审,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委人才发展局确认。
五、确认须提供的材料
(一)《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详见附件);
(二)《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审批机关批准取得专业技术 资格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正式办理调动的手续或依法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在我县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一份);
(七)现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八)原发证单位联系方式:可查验职称证书的座机电话及网址(一份);
(九)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初级/中级)个人诚信承诺书原件(一份)(详见附件)。
注: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现单位的公章,并在公章处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六、材料受理地点和时间
地点: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才服务“单一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咨询电话:0898-32840090
七、注意事项
(一)无法提供评审表和获得职称文件的原件的,提供复印件需要评审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发文机构盖章并写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二)社保需提供在现单位缴交的(定安单位),“养老保险”社保记录须和劳动合同日期相吻合;
(三)三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在有效期内,期满的无效;
(四)从业证书、执业证书、注册资格证书在没出台新文件和细则之前,不做确认和认定;
(五)职业证书“一级”“二级”以上的为高级技师、技师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可查,不做确认;
(六)在我省以考代评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可以在省行业主管部门查询成绩,或在各行业网站上查询,不做确认;
附件:
《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样表)
《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初级、中级)个人诚信承诺书》(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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