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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定安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索引号:008199181/2021-00022 分  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机关:定安县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时效性:

——单位基本情况

定安县统计局

定安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定安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县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888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27个,增长16.7%;产业活动单位1178个,增加81个,增长7.4%;个体经营户9476个(详见表2-1)。

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888

100.0

    企业法人

394

44.4

    机关、事业法人

222

25

    社会团体

24

2.7

其他法人

248

27.9

二、产业活动单位

1178

100.0

第二产业

151

12.8

第三产业

1027

87.2

三、个体经营户

9476

100.0

第二产业

831

8.8

第三产业

8645

91.2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276个,占31.1%;教育142个,占16%;房地产业87个,占9.8%。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043个,占53.2%;住宿和餐饮业1605个,占16.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54个,占9%(详见表2-2)。

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888

100

9476

100

采矿业

2

0.2

0

0.0

制造业

86

9.7

492

5.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

1.8

2

0.0

建筑业

33

3.7

337

3.6

批发和零售业

71

8.0

5043

53.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

1.1

854

9.0

住宿和餐饮业

10

1.1

1605

16.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

0.7

30

0.3

金融业

7

0.8

0

0.0

房地产业

87

9.8

2

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

3.2

74

0.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2

2.5

8

0.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

1.6

0

0.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

0.5

674

7.1

教育

142

16.0

25

0.3

卫生和社会工作

38

4.3

101

1.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

1.8

54

0.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76

31.1

0

0.0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2018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394个,比2013年末增加246个,增长166.2%。其中,内资企业占98.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外商投资企业占0.5%。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5.1%,私营企业占22.8%(详见表2-3)。

2-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394

100

内资企业

388

98.5

 国有企业

20

5.1

 集体企业

17

4.3

 股份合作企业

3

0.8

 联营企业

2

0.5

 有限责任公司

247

62.7

 股份有限公司

9

2.3

 私营企业

90

22.8

 其他企业


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4

1.0

外商投资企业

2

0.5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2493人,比2013年末增加963人,增长4.5%,其中女性从业人员9042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7575人,增加2674人,增长54.6%;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4918人,减少1711人,下降10.3%。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1655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10835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教育4551人,占20.2%;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219人,占18.8%;制造业3909人,占17.4%。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9766人,占45.1%;住宿和餐饮业5111人,占23.6%;建筑业1634人,占7.5%(详见表2-4)。

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人)


其中:女性

其中:女性

合 计

22493

9042

21655

10835

采矿业

30

12

制造业

3909

1839

1297

47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49

88

7

0

建筑业

3287

349

1634

282

批发和零售业

681

293

9766

528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2

41

958

129

住宿和餐饮业

147

88

5111

318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1

19

69

47

金融业

271

131

房地产业

1656

680

4

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6

63

178

7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43

53

40

1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95

29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72

14

1448

711

教育

4551

2723

226

216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98

820

258

15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6

74

209

10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219

1174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81.31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17.4%,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82.6%。法人单位负债合计188.66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15.9%,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84.1%。

2018年,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64.78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66.9%,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33.1%(详见表2-5)。

2-5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亿元)

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

(亿元)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

(亿元)

合 计

281.31

188.66

64.78

采矿业

1.16

0.71

0.70

制造业

27.71

14.52

0.0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95

2.00

22.14

建筑业

16.14

12.76

0.36

批发和零售业

3.46

2.14

20.7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0.19

0.35

5.39

住宿和餐饮业

13.85

5.79

0.2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30

0.02

0.06

金融业

0.66

0.17

0.01

房地产业

156.32

130.45

2.5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0.20

0.04

11.9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2

1.26

0.1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4

0.71

0.1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62

0.16

0.10

教育

6.95

0.73

0.00

卫生和社会工作

3.85

0.81

0.0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39

0.03

0.1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0.74

15.51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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