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文化苑总第145期 >2013-10-31编印

从孔子对子贡的批评说起
刊发日期:2013-10-3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春秋战国时期,鲁国制定了一条法律。凡鲁国人在外国沦为奴隶,如果有人肯出钱把他们买回来,可以到鲁国国库领取“国家补偿金”。这个法律出台后,大大推动了鲁国人对本国人沦为外国奴隶者的救赎行动,产生了极好的社会效果。
  孔子门下一个最有钱的弟子子贡,在周游列国途中,遇到位鲁国奴隶,于是花钱把他赎出来。子贡自己承担所有费用,不向国家报销。孔子批评他:你的行为损害了国家的法律,因为你不要国家补偿,有了你这个“榜样”,别人这样做了,也不好意思领取国家补偿金了,不好意思领取国家补偿金,赎回奴隶的积极性也就没有了。这个法律的作用也削弱了。
  这个故事,很值得我们玩味。孔子的确是圣人,他的看法的确超乎常人:要使人们做好事持续下去,就不能鼓励人们无偿地做好事。
  这里,不妨说说本土一个同胞到美国做好事的经历:他在街上捡了个皮夹,里面有1000美元和一张IC卡。他找到附近的一家失物招领中心,一位值班女郎热情地接待了他,当面把皮夹里面的东西在电脑上登记好,还请他留下联系方式。大约过了一周,一个美国小伙子敲开了他的门,他说他是那个皮夹的失主,从失物招领中心的网站上知道了自己失物的下落,特地来拜访,一再表示感谢,接着便拿出100美元来酬谢我们这位同胞。这位同胞感到很尴尬,说:“我们中国人做好事是不计报酬的。”美国小伙子一脸的不解,说:“这是您应该得到的酬金。”这位同胞再三推辞,美国小伙子拿出一张电脑打印的单子,着急地说:“请您无论如何也要收下这100美元。您收了酬金,在上面签了名,我才能从失物招领中心领走我丢失的东西。”原来,根据当地的法律,失主要付失物价值10%的酬金给失物捡获者才能领走失物。
  发达国家,提倡公民做义工(即本土的“义务劳动”或者说“学雷锋做好事”),即为社会、为别人做好事,同时提倡失物有偿招领。两者并行不悖。这个地方法律,正是保护和鼓励拾金不昧的民风。也许你觉得收取回报,会显得缺乏美德;然而,如果他拾物不收取回报,那么,他可能觉得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找失主很不值,不如索性不管这失物,如果失物是钱包,他甚至还可能将里面的现金占为己有,把其余东西扔到垃圾堆里。
  假如每个人捡到失物后都收取一定的报酬,那么,大家在捡到失物后都少了这种犹豫,因为将失物交还失主以后,既是做了好事又能取得回报,何乐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