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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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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一小学校长获刑5年
刊发日期:2012-08-2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勾结村官贪污工程款
定安县龙门镇英湖小学原校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贪污学校工程款。日前,定安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敏有期徒刑5年;判处另一名被告人陈某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村委会付学校工程款5万
据了解,被告人吴某敏,1993年9月至2011年3月任定安县龙门镇英湖小学校长,现任龙门镇中心小学教师。被告人陈某平,1995年10月至2010年10月任定安县龙门镇英湖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现任龙门镇英湖村委会委员,龙门镇人大代表,今年7月3日被停止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
经查明,1998年间,英湖小学将该校教师宿舍楼等工程承包给龙门镇的包工头李某。双方约定,先由李某垫资修建,工程完工后由英湖小学和英湖村委会共同还款。同年,工程竣工验收后,英湖小学支付李某工程款8万余元。
2004年1月16日,经英湖村委会讨论,由村委会支付5万元给李某,作为偿还英湖小学所欠李某的工程款。
2006年,国家推行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普九”化债)工作,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清理并拨款化债,相关部门要求符合条件的学校对所欠债务进行申报,英湖小学也在申报之列,被告人吴某敏主要负责英湖小学债务的申报工作。
合谋虚报债务5万元私分
在2008年的某一天,吴某敏找到陈某平及包工头李某讨论申报英湖小学债款事项,李某提出申报时隐瞒英湖村委会已还5万元的事实,这样就可以把多领的5万元作为英湖村委会的经费,吴某敏表示同意。其后,吴某敏利用其负责申报“普九”化债资金便利,与陈某平、李某合谋后通过伪造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虚报债务5万元,并要求李某在收到“普九”化债资金后将多报的5万元交给吴某敏,由吴某敏转交给陈某平或者英湖村委会。期间,陈某平未提出异议,并参与申报“普九”化债资金的辅助性工作。2010年年初,李某收到“普九”化债资金后,取出其中的5万元交给吴某敏。吴某敏收到后未将款项交给英湖村委会入账,而是与陈某平私分,其中吴某敏分得35000元,陈某平分得15000元。
法院认为,吴某敏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在申报英湖小学“普九”化债资金过程中,采取虚报债务方式,骗取国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两人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吴某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陈某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退还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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