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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使用信用记录和报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23-00107 分  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9日 文 号:定府办〔2023〕45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9日 时效性: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使用信用记录和报告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使用信用记录和报告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使用信用记录和报告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进步推进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社会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通过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二条规范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内容及运用

细则指的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法人及自然人“红黑名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点关注对象、守信激励信息、违法失信名单及其他信用记录等。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近三年的总体信用状况、环境守法情况、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管理、财务分析、偿债能力分析、前景因素分析、综合评价、评级结果、风险提示等。

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使用公共信用记录,涉及重大经济事项的,可要求增加征信记录或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报告。

第三条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

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先、资金扶持、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招录、招聘和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重点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采购。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扶持;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不列入供应商名录(库)。

)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将招投标企业、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行政审批。企业或个人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含容缺办理)时,将企业或个人的信用记录作为办理告知承诺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允许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资格审核认定、评优评级。在办理市场主体各种资格审核或评估认定、评优评级业务时,将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应把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不纳入资金扶持范围。

)对社会法人、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在办理社会法人、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将受让人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参考依据之一,对于未提供信用报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取消其受让人资格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用人机关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资格审查、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之一。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录用

)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 各部门要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身份证代码为基础,及时、完整、准确记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要按照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一)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由各部门自行查询,可从以下渠道获取:

1.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海南)、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

2.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

3.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发布、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

4.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公布的可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报告等。

(二)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查询按以下方式进行:

1.公务员招录、调任过程需要查询社会信用记录的,由县公务员局发函至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查询;事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要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海南)等网站,核实应聘人员的失信信息;

2.除县人民银行查询点以外,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可通过互联网、手机APP和银行外设自助查询点三种渠道进行查询;

3.“金椰分”平台提供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诚信积分。

第五条 相关市场主体或个人提供的信用报告、记录,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

(一)在评优评先工作中,对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不良信用主体,限制其评优评先。

(二)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当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下列激励措施具体包括

1.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3.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

4.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5.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6.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三)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代理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评审专家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场主体,执行下列失信惩戒措施:

1.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2.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3.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4.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5.依法依规不准出境;

6.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7.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8.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9.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10.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1.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12.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13.推送政府部门自主参考;

14.推送市场主体自主参考;

15.其他限制措施。

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激励和约束机制。因落实不力导致失信主体失管失控,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对于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主体,但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失信行为的,建立失信行为报送机制。

对于评优评先、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产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案例,应将信用信息或信用报告作为重要内容一并归档。

相关部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密和隐私保护工作,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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