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春阳商贸城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索引号:57305341-7/2013-0330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3年07月25日 文 号:定府〔2013〕114号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5日 时效性:关于春阳商贸城旧城改造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的决定
原县政府大院内1号楼、2号楼、6号楼、7号楼、19号楼、23号楼、招待所职工住宅楼房屋所有权人:
为促进我县老城区旧城改造和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定安县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春阳商贸城旧城改造专项规划,春阳商贸城旧城改造项目已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公布规划、调查摸底、拟定征收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举行听证并修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详见附件)。
二、补偿方案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方式、搬迁期限和选房等事项。
三、设立征收补偿及产权调换房建设费用专户,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帐户:26626493988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支行。
四、实施房屋征收先安置补偿、后搬迁拆迁。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六、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时间:2013年8月1日至31日。
附件:1、定安县春阳商贸城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范围图、总规划图、调换房户型图、调查摸底公示。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定安县春阳商贸城旧城改造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建设国际旅游岛,推进定安县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和旧城区改造工作进程,全面提升定安城市品位,根据我县城镇总体规划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县政府决定整合机关事务管理局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建设春阳商贸城项目。为妥善安置干部职工,实现干部职工得利益、项目开发得实惠和旧城面貌得改善三赢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当事人
征收主体:定安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定安县政府机关事务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常工作部门:春阳商贸城旧城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征收人:原县政府大院内1号楼、2号楼、6号楼、7号楼、19号楼、23号楼、招待所职工住宅楼等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半年内。
二、征收范围
原县政府大院内1号楼、2号楼、6号楼、7号楼、19号楼、23号楼、招待所职工住宅楼等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三、相关政策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4、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经租房)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
(三)房屋产权及面积确认:
以所执房产证面积为准,无房产证的单位及个人,以县房管局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登记工作。
(五)征收范围内属于国有单位资产的,由县国资办依法评估拍卖后,拍卖所得划入财政收入。
(六)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四、组织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春阳商贸城的建设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春阳商贸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程序
(一)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公布项目规划;
(三)在征收范围内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
(四)公布调查结果;
(五)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六)由县住建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30日)
(七)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举行听证并修改,公布方案;
(八)由县住建局对项目建设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九)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十)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房屋征收及补偿档案;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户;
(十一)在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十二)安置、搬迁;
(十三)对拒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采用产权调换进行补偿。
按房屋实际面积拆一补一进行产权调换,即等面积置换。拟建户型为 103平方米、106平方米和114平方米等三种户型,安置房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如补偿面积大于被拆迁面积,安置户按2200元/平方米成本价购买,如补偿面积小于被拆迁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2200元/平方米补偿给回迁户。如因所提供安置住房的面积、户型、位置或其他因素而不考虑选择安置房的拆迁户,可以选择县政府在其他地方建设的经济适用房。
(二)安置住房的装修及补偿。
由被征收人推选出五位代表,与征收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参照就近10户已入住的经济适用房装修标准,在10户中确定中等装修标准做为装修补偿标准。装修补偿可以实行两种补偿办法:1、统一装修。根据代表确定的装修标准按被拆迁面积等面积装修给被征收人(含防盗网),超出一比一拆迁房部分,被征收人按统一预算价格支付给征收实施单位。2、自行装修。根据代表确定的装修标准,征收实施单位以现金形式按被拆迁房屋等面积,按统一装修预算价格支付给被征收人。3、如原有装修标准高于统一装修标准的,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再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其它补偿标准
附属设施补偿费: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按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户、电话移机费200元/部、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网络移装费200元/套、太阳能移装费300元/台、热水器移装费100元/台给予补偿。
搬迁补助费:每户2000元。
七、拆迁安置
按先建后拆原则,先建好产权调换房,且被征收人迁入后再拆除。6栋、7栋住户,由房屋征收单位安排暂住房。
八、产权调换房屋选房
产权调换房建设期限为18个月,从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计起。被征收人在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天内,在县纪委、公证部门的监督、公证下,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顺序号依次公开摇号选房。在被征收人在接到实施单位正式产权调换回迁通知书15日内,到县住建局办理交房手续,县住建局开具《交房验收单》给被征收人收执,被征收人必须在接到实施单位正式产权调换回迁通知书90日迁入产权调换房内。
九、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人签定协议书后六个月内,须将原房屋产权变更为100%产权。
(二)被征收人在接到回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付清回迁房面积差价和装修差价,并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设施补偿结算。
(三)被征收人所选房屋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其它办证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十、评估办法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为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1、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2、被征收人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由多数人决定;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选定。
(二)参与本区域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具备三级以上的评估资质。
(三)房屋征收单位可向被征收人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可在房屋征收单位推荐的评估机构中选定,也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评估机构中选定。
(四)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以上条款规定选定评估机构,如被征收人未按照本条第1、2项规定选定评估机构的,由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五)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必须在自选定之日起的约定时间内作出评估结果,并保证有评估人员到评估现场开展评估和解答等工作。
(六)如房屋征收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不服的,须于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的5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评估机构须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5日内作出复核结果。如房屋征收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不服的,须于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的3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一、补偿决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一)不服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二)不服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三)不服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的;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如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十四、本方案由春阳商贸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征收办公室地址:第二办公区311室 电话:63837982
抄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