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申报困境儿童救助服务指南
索引号:008199210/2020-00077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定安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24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4日 时效性:申报困境儿童救助服务指南
一、困境儿童申请依据
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85号)、《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琼民通〔2018〕3号)、《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 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琼 民函 (⒛ 18)217号)等文件。
二、申请条件
具有定安县常住户口,属于家庭困境、自身困境、监护困境的儿童。
(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重残、重病且属于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应当提供低保证明(《海南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父母一方重病或重残证明。重病的,提供符合《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琼民救助〔2013〕7号)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范围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提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重大疾病规定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重残的,提供残疾人等级一级、二级残疾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儿童,应当提供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级一级、二级残疾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改嫁等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家庭监护缺失的儿童。
1、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2、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离家半年以上且未履行监护义务的证明。
3、父(母)服刑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执行机关出具的服刑证明。
4、父(母)强制隔离戒毒的(隔离半年以上),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5、母亲改嫁(父亲再娶)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婚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6、对于其他突发原因导致家庭监护缺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三、申请材料
1、海南省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审批表
2、海南省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3、近期1寸免冠相片
4、申报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相关所需材料:死亡证明书(由医疗机构、公安部、法院部门提供)、未履行监护义务证明、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残疾人证、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四、办理申请审批程序
由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对申请人和儿童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确认审批后按月发放生活补贴。
五、基本生活保障
对家庭困境、自身困境、监护困境儿童,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再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