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04次(扩大)会议和十六届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定安县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琼府〔2023〕4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2019〕22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1〕18号)、《定安县“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2021-2025)》(定府办〔202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项目是指定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工信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由具备条件单位承担的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县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验收、终止、监督评估以及政策性补助的申报、核实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定安县科工信局是县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县科技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与发布。
(二)负责年度科技资金预算的编制和申报。
(三)负责项目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及综合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进行评估评审、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
(五)对项目实施和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获得项目立项、承担项目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完成任务合同书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二)严格执行定安县科技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接受县科工信局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等。
(四)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提前提出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
(五)按期完成项目验收,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验收报告等。
第六条 科技项目管理引入评审机制,在项目立项、中期评估、项目验收、项目终止等环节组织专家评审活动。专家职责如下:
(一)遵守与咨询、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二)准确把握项目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专业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 项目设立与分类
第七条 定安县科技项目一般包括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重点研发项目、企业技术创新引导项目等。县科技项目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聚焦支柱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需求,面向制约我县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开展应用研究、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重大创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着力攻克一批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升我县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重点研发项目。聚焦创新型县建设、乡村振兴和科普;加强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不同地区产业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创新能力突出、辐射效应强的创新驱动发展新标杆,构建创新驱动型县域发展新格局。旨在企业、科研单位开展新产品、新设备以及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集成创新。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100万元以下。
企业技术创新引导项目。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各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中试以及规模化生产,鼓励并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产学研结合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
对于已获得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以及已获得国家、省级同类科技专项经费资助项目不再安排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县科工信局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等,建立科技项目管理新模式。
第九条 鼓励县内企业和科研机构联合申报。项目可通过公开征集、定向征集、揭榜挂帅、应急攻关等多种方式,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相结合的项目申报机制。
(一)公开征集。县科工信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通知,按照集中受理、定期评审、分批下达的原则征集。
(二)定向征集。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向县内园区、科研机构或重点企业,采取定向委托或定向择优的方式征集项目。
(三)揭榜挂帅。以需求为引导,以解决问题成效为标准,公开发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榜单,利用科技资源攻克制约定安产业发展的技术难题。
(四)应急攻关。面向突发应急公共事件和县委县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科研任务,县科工信局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但可按照就高原则择一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受理
(一)县科工信局每年集中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二)项目受理实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项目申报材料须通过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论为“受理”或“不受理”,应反馈项目申报单位。
第五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县科工信局根据科技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项目评审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对竞争性较强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异地评审。
第十三条 县科工信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咨询论证。县级科技项目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评审应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由县科工信局负责或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根据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国内外同类研究比较)、项目的应用前景(预期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的可行性(技术力量、科研设施及管理水平等)、立项的科学依据及合理性、技术线路的科学性等指标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行政决策。由县科工信局根据专家评审综合评分进行排序,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考虑本县产业结构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以及年度财政预算等因素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拟立项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公示立项。县科工信局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拟立项项目。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立项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与县科工信局签订任务合同书,逾期不签订任务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需承诺自筹资金不得少于项目总预算的60%,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国家、省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制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按照管理费、绩效支出编制。
第二十一条 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预算评审的因素。
第二十二条 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原则上采取前补助方式,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批拨付方式,企业承担的项目可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县科工信局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财政资金。联合研发项目,牵头单位按照项目研究进度,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七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项目期限从立项下达时间算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重点研发项目和企业技术创新引导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资金预算总额、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时间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县科工信局审定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由于特殊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调整任务合同书主要内容:
(一)因市场、技术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装备开发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合作单位)发生变更,或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发生重大改变的;
(三)项目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等特殊原因变动的;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进行以下调整,并报县科工信局备案。
(一)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二)对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项目组成员进行调整。
(三)对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调剂。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随机抽查制度等监督管理。
(一)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份前,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二)随机抽查制度。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评估、检查等活动,根据科研监督管理需要,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科技项目管理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和科研伦理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还应当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不签订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县科工信局可终止合同,违约责任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提前申请验收。对限期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科工信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
第三十一条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书及其他附件材料。资助金额在50万以上(含50万)的项目,还应提交由承担具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方式。根据专家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结题。
(一)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度达80%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等目标产品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专利、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约束性指标;(2)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问题;(3)未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项目研发目标任务等重要事项;(4)存在挤占、挪用、套取、转移专项资金,拒不提供会计资料,提供虚假项目结题审计报告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项目验收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结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预期性指标等,但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时提供了证据,经专家组认定已按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开展相关研发工作,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科工信局应终止项目及合同,予以结题(即无申请终止结题)。
(1)项目立项后,因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书签订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2)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不提交结题申请的;(3)项目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4)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5)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第三十五条 根据项目验收结论分4种情形奖惩:
(一)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二)不通过验收的,终止项目合同,剩余经费不再拨付,结余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
(三)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和市场变化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县科工信局不拨付剩余经费,结余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
(四)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将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记入不良科研信用档案,3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申报或参与的定安县科技项目,对其申报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项目不予推荐。
第九章 信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人员出现违法违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县科工信局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协议、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管理或评审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加强县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对存在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记入县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