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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30 15:24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农产品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农产品安全事故反应能力,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 则

(一)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应对我县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危害,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5、及时反映,快速行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件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做好事件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三)事件分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农产品污染等源于食用农产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参照《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性质、严重和紧急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危害影响范围超出海南省行政管辖区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极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海南形象和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农业部认为需要由农业部或农业部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Ⅱ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县行政区域的;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的;在全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如不采取措施,超标农产品可能流向省外大中城县,严重影响全省农产品生产流通秩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Ⅲ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管辖范围的;超标农产品质量达到本区域总产量或者总需求量10%以上,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省农业厅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Ⅳ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影响范围发生在县级行政管辖区域之内、超标农产品涉及到2个以上乡镇范围,如不采取措施可能流向县内外城镇市场的;有可能影响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定安县行政区域内、外县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我县的,因在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环节,由于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媒体披露的涉及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县政府或者省农业厅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公众举报投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1、组织机构

县委县政府成立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对达到Ⅳ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

  领导小组成员:县政府办、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定安食药监局、县国土局、定安质监局、县商务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农技中心、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负责人及各镇镇长。

  2、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镇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1、组织机构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成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工作,提出事件处置建议、方案;协调、管理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组成各工作小组奔赴现场。

三、监测、报告和预警

(一)日常监测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要季节的监管,开展产地环境、农药等投入品监督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问题及发展趋势,搜集、汇总县内外各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开展分析、评估和预测,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决策依据和监管方案。

(二)预警

县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信息预警工作。对达到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进行全省预警,对达到Ⅲ级和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别在我县区域内进行预警。

1、分析评估

收到Ⅳ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后,县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论证,形成评估结论,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向全县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及预警级别并向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2、预警发布

县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后,可向全县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并向省农业厅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范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及相关要求等。对已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组织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专家组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事件危害程度的变化,进一步分析评估,及时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的等级。

3、预警解除

在预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到缓解、控制,威胁已经消除,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县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发布事件预警解除通报。

(三)通报

1、系统内部通报:受理单位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后,要及时进行初步分析,对可能蔓延到其它地区的,要及时向行政区域内农业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2、社会通报:农业相关部门要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和信息交流,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范围、程度及时向社会准确披露信息,澄清事件真相,主导舆论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四)举报

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开通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举报投诉。接到举报后,属于农业部门职责范围的,县农业部门要及时分析,主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不属于农业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以书面形式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或明确告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直接举报。

(五)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立即向县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紧急情况报告和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县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县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省农业厅报告。

(1)发现(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他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2)发现(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发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综合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省农业厅,同时通报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3、报告时限要求。

对达到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事件发现或发生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现(发生)后1个小时内报告,县农业部门应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作出初步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及时上报阶段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上报总结报告。

4、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5、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理情况、发生原因等。

6、总结报告。

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过程、处置结果、处置措施、事件结论,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Ⅳ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根据事件性质启动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农业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一般、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Ⅲ级)应急响应。

(1)一般、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是否启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Ⅳ、Ⅲ级)。

(2)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工作小组赴事件发生地,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3)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按规定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向县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1)响应的升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及时提升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 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Ⅳ级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时,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迅速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和当地镇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响应终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件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同时向上级农业主管部门通报。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和解决。

(二)责任追究

在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分级响应权限,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惩处。

(三)总结报告

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专项通讯、信息报告系统,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等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对外信息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二)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技术保障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专家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受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及时提供检测结果。

(三)物资保障

县农业部门积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应急处置资金,工作经费等,保障事件应急工作有合理而充足的资金,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监督管理。

七、监督管理

(一)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二)宣传教育

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八、附则

(一)本预案在施行中,应及时修订;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驻县有关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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