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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24-00087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28日 文 号:定府办规〔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8日 时效性: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防止相关疾病发生与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国爱卫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主要包括鼠、蚊、蝇、蟑螂等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防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以及“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区域内的所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做好本单位及其卫生责任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五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宣传发动、统筹协调全县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县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爱卫办)负责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集中、统一活动;

(四)协调和监督各单位、各镇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建立病媒生物危害与控制咨询电话或网站等服务平台,为居民提供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对居民反映的病媒生物危害相关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六)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控制药械安全使用监督管理;

(七)组织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

(八)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检查考核、效果评估和达标评比活动;

(九)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以及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厕。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七条  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职责:

(一)县住建局负责将城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监督指导和管理做好城镇卫生基础设施、建筑物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建设工作。同时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房屋市政的建筑工地(待建工地、拆迁工地)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农田、湖区、河流、林区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县疾控中心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密度监测和疫情监测工作。县卫健委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各类医疗机构、小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县执法局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市政道路、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市政管井、公厕、公共绿地、公园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县市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食品生产等“三小”(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餐饮单位、农集贸市场餐饮、食品区域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县教育局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七)县交通局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八)县发改委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九)县房产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小区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十)县旅文局负责指导做好小旅馆、小歌舞厅、旅游景点景区等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十一)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责任范围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协助政府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责任主体不明确时,由属地政府依法确定相应的责任人。

(一)居民小区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其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属地政府牵头、辖区网格单位配合负责;

(二)其他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管理该公共环境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县、镇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预防控制

第十三条  县爱卫会根据我县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负责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做好防制药物、器械储备等工作,有效应对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根据我县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按照县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提供如下专业技术保障:

(一)负责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效果评估工作;

(二)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和抗药性监测,做好病媒生物监测分析和预警,最大限度防止病媒生物传播,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县爱卫会,为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五条  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除应当执行的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预防控制工作:

(一)经常清理疏通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以及室外堆积的杂物、垃圾、残留食物等卫生死角,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二)对管道沟渠、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进行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三)生活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蚊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做到日产日清;

(四)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五)设置和完善垃圾储运以及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建设;

(六)参与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六条  医院、宾馆、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规范配置病媒生物防范和防制设施。

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防鼠等设施的合格率和病媒生物控制密度水平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化服务,全面提升专业防制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药剂(品)和器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品)和器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县爱卫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我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作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县爱卫会应当以卫生创建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评估、考核、通报和诚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爱卫会应当加强我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械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凡在我县生产、销售、使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

第二十二条 凡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应当经省或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爱卫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剂和器械,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并建立服务档案,确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质量;其从业人员应当培训合格。县爱卫办应当向社会公告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机构备案情况以及违法经营行为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县爱卫会负责我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应当对我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经营场所、药品器械、人员资质、操作规程、服务记录、使用药物种类、消杀效果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依法成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和县爱卫会的指导下,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权利,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县爱卫会应当设立群众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处理投诉意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  县爱卫会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表彰奖励制度,依据检查、评估、考核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凡发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县爱卫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后果严重的,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理。

(一)因工作不力导致病媒生物孳生,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或引发病媒生物传播疾病发生,且责任主体明确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标准的,或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的;

(三)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过程中未采取安全警示、温馨提示等有效方式告知周围居民,发生人、畜中毒事件的;

(四)在开展化学防制工作过程中,超标大剂量使用药剂且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

(五)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或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的单位,由县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爱卫会确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代为杀灭,所需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县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达到标准。

第三十条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的评比;已被评为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的,提请省级评定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镇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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