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曾育懿等10人辞去定安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定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决定:
接受曾育懿、符中华、朱威明、陈朝明、钟步胜、林诗强、陈德轩、莫开进、洪有深、王献深等10人辞去定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的规定,陈朝明、洪有深、林诗强等3人的定安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定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