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张维辞去定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
委员会委员请求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定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决定:
接受张维辞去定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