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46902100+ | 职权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000117019000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公共服务 | 461099015W00 |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批准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公共服务 | 462080004W00 | 人防宣传“五进”(进机关、进社区、进院校、进企业、进媒体)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定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
4 | 公共服务 | 462080003W00 | 防空警报试鸣通告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四章通信警报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 | 定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462080003W00 | 防空警报试鸣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四章通信警报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 | 定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
6 | 行政许可 | 461075005W0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验收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 | |||||
7 | 行政许可 | 460117029W00 |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增补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2019年3月11日施行)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城〔2018〕249号,2018年10月11日印发) 第九条第一款: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取得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行政许可 | 460117029W00 |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2019年3月11日施行)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城〔2018〕249号,2018年10月11日印发) 第九条第一款: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取得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行政许可 | 460117029W00 |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2019年3月11日施行)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城〔2018〕249号,2018年10月11日印发) 第九条第一款: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取得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行政许可 | 460117029W00 |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2019年3月11日施行)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城〔2018〕249号,2018年10月11日印发) 第九条第一款: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取得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461017005W00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0年海南省政府第228号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20日内,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备案,国家委托省管的项目和省管项目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16号令):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有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海南省住建厅于2013年12月6日发布的《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琼建定〔2013〕259号)全文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461017001W00 |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琼建监[2009]98号)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部门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进行统一编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见附件二)。产权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 (二)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三)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旧设备无制造许可证的要提供省级有关部门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报废和淘汰设备除外);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购销合同或原发票复印件或相应有效凭证各一份;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3 | 公共服务 | 462017029000 | 乡村民宿申请备案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和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民宿建设开办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监管,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内,利用农村(农林场)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民宿主人(或民宿经营者)参与接待,方便客群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建设、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要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共享农庄、美丽乡村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等涉农资金,保障组织编制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及其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支持乡村民宿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省级财政实施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对通过省级考核认定的“金宿级”“银宿级”的乡村民宿,以及获得省级优秀设计奖的乡村民宿,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琼建村〔2019〕127号)废止。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按照自贸港营商环境建设要求,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促进全省乡村民宿发展,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助力乡村振兴,我们对原《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琼建村〔2019〕127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4 | 行政许可 | 460117026W00 | 燃气设施建设(改动)审批 |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定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