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定安环决字第001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þ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邢谷标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地 址 | 文昌市东阁镇宝芳村委会大品村 | 联系 电话 | /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 |
本单位于2023年12 月16日对邢谷标养蛙场涉嫌养殖废水超标排放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2023年12月15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邢谷标养蛙场开展检查。并由县环境监测站对邢谷标养蛙场养殖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养蛙场林地灌溉排放口高锰酸盐指数为20.1mg/L,总磷浓度为4.9mg/L,总氮浓度为13.8mg/L,鱼塘处外排放口总磷浓度为5.51mg/L,总氮浓度为13.4mg/L,以上排放的废水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浓度均超过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6/475-2023) 表1淡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中二级限值即高锰酸盐指数浓度≤20mg/L,总磷浓度≤0.8mg/L,总氮浓度≤5.0mg/L的限值。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定环监字2023-JD-078号)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定安环告字第05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裁量档次,即“排放废水参照服务业废水或生活废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元整(¥186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