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定安环决字第013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þ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海南和沐槟榔产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斌 |
地址 | 海南省定安县龙河镇龙塘居委会新建街016-131号 | 联系 电话 | 13876543131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MAC75E4D2W |
本单位于 2023年5月5日对海南和沐槟榔产销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在定安县白鹤村委会白鹤村建设槟榔初加工项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7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定安环告字第02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序号1,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裁量档次,即“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单位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