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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定安环决字第018号

发布日期:2023-08-21 16:20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综执定安环决字第018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þ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定安光星园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刘公立

地址

海南省定安县龙河镇石八农场光星1

联系

电话

13760626558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460000MA5U18JK5K

本单位于202369日对定安光星园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私设暗管排放养殖废水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6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定安光星园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检查。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在海南省定安县龙河镇石八农场建有一养猪场,养猪场养殖废水经沼气池后,流入2个已硬化的圆池子中,后通过管道将沼液抽到北侧一未做防渗的土坑中,土坑北侧存在一条黑色管道,沼液通过黑色管道另一侧的带阀门的排水管排向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89日向你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定安环告字第025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合作社于2023814日向我局提交《申请书》。经我局案件会审讨论决定,对你合作社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维持原处罚告知内容

根据你合作社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类序号7合作社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合作社

立即拆除暗管,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排放到外环境的养殖废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单位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整(¥208000.00)

合作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合作社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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