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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0-07-24 19:35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满足我县户籍居民(常住居民)家庭和人才的住房需求,提升我县居民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和住房需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建立符合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发展要求的住房保障体系,保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满足本地居民多元化住房需求。

二、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定义

主要面向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居民家庭销售,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属于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三、工作目标任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坚持准入标准,严格操作程序,保持稳定中实现房地产市场动态均衡,进一步调控抑制过快增长的房价,保障我县户籍居民(常住居民)和人才的住房需求,特别是基层医疗教育工作人员。按照先期稳步推进、逐步加大力度的思路,主要解决我县户籍居民(常住居民)和人才住房保障问题,约需要建设19万平方米(其中人才住房2700平方米),2020年计划启动一期建设用地面积43538平方米(约65亩),建设总面积约为108387㎡,二期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启动。

四、项目选址

项目拟选址在定安县定城镇塔岭新区塔北路南侧(宏城水岸对面),地块北临塔北路,东临弘诲路,南临塔南路,西临映斗路。周边有宏城水岸、天长椰风水韵等成熟小区,临近县人民医院,县一小、丹桂公园,交通便利、配套成熟。

五、建设规模

我县为该项目拟规划用地面积43538平方米(约65亩),该地块已经是国有存量用地,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2.5,约可建设安居房10.88万平方米,实行全装修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建造。

六、建设时限

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

七、销售对象

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我县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我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本意见印发之日前已在我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本意见印发之日后在我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在我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我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我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在我县城镇落户,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在我县城镇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我县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我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须具备上诉购房资格条件,其中,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本意见印发之日前,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已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本意见印发之日后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入的住房。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八、成本测算和销售价格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引导投资行为。

1.房价设定:由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项目投资成本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房价为7000-7400元/平方米。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有关规定执行。

2.土地购置价款设定:在充分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周期和建筑物开发周期的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的基础上,采用成本法进行测算出让。  

九、转让管理机制

安居型商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即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实行封闭流转制度,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次且只能购买1套。达不到上市交易条件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封闭流转期间,确需转让的,买受人须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条件。购房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累计在本省缴纳个税和社保满15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满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的增值收益,由购房人与政府按比例分成,政

府分成比例按照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以及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的住房持有年限扣减额度确定(每年按 1%扣减)。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按原购房价格与购房时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比例确定。购房时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参考同区域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均价确定,并在购房合同中具体明确。

十、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县安居型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住保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定城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定安县安居型住房项目建设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定安县安居型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薛冬同志兼任。

十一、工作职责

县资规局负责加强项目用地手续的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等情况;

定城镇负责解决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清表、征地遗留问题、土地纠纷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建设安居型住房的各项费用;

县发改委负责办理项目备案等工作;

县住保服务中心(县房管局)负责申请安居型住房人员的认定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安居型住房建设的各项工作。

十二、工作要求

(一)做好前期工作。相关单位采取主动积极的态度,坚持以法律法规和现有政策为依据,结合我县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该项工作。

)强化质量监管。强化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全面落实建筑物竣工后永久标牌制度。加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招标、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的监管力度。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项目管理基本制度,严格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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