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印发<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房等房屋分摊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方案>的通知》(定府办规〔2024〕8号)(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适用范围、办理流程、其他相关问题。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已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范围内建设、符合上市交易准入条件且已颁发房产证的房屋,包括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位职工住房,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及不动产登记。
(二)办理流程。划拨补办出让流程主要为土地分摊、申请、审核、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三)其他相关问题。对出让年期的确定、保留划拨用地性质,仅改变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等问题进行说明。
三、其他相关问题
(一)出让年期的确定。土地补办出让后的土地使用年限设定均为70年。从同一宗地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补办出让手续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二)办理不动产登记,不涉及转让交易的,涉及改变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保留划拨用地性质,可不收取改变土地用途地价款,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要求办理首次登记。
(三)列入政府棚改、旧改、城市更新、规划开发、学校、医院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影响整体规划开发建设的,不予以批准办理划拨补出让手续。
(四)已完成补办出让手续,并符合上市交易准入条件的住房,后续涉及房屋交易(转让)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本方案的处理意见直接进行办理,无需再另行上报县政府批准。
(六)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8月2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