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或居住地的镇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凭居住证向居住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该办理委托手续。
(1)镇政府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需多地入户核查的,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总时限放宽至 20个工作日。镇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入户核查工作,接到异地核查请求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2)镇政府应当在取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及家庭共同成员授权后,及时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依法依规查询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 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3)镇政府经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的,应当在核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1个月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复查;
(4)镇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对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 2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镇政府应当在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束 2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5)镇政府确认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由县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单人纳保”的,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低保金。不予同意的,镇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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