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开征求《定安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了《定安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与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在公示期间,请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公示期限
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20日
二、反馈方式
通讯地址: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628号政务大楼三楼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5室
邮政编码:571200
电子邮箱:dingrenshe3560@163.com
联系电话:0898-63830021
联 系 人:朱思静
附件:《定安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0日
定安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1﹞14号)和《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琼人社规﹝2022﹞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指《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及“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已在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定期公布的《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项目)目录》中,且在我县人社部门实施备案,经批准同意后可于当年度内在我县辖区内开展相应工种(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章 培训对象、课时和教学要求
第四条 培训对象应为有培训需求、就业意愿、劳动能力,年龄在16至60周岁,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尚未按月领取职工养老金的非财政供养人员。每个培训对象累计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自2023年12月25日起算),每年只能享受1次,不得重复申请。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低收入家庭(脱贫监测户、相对稳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下同)劳动力、毕业学年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下同)、退役军人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八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补贴人员类别按照我省最新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培训课时及补贴
按照《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1﹞14号)规定的培训课时开展培训工作。培训课时如有文件规定调整,按现行执行。
(一)就业技能培训
1.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 15 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 依据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
2.培训后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证书,下同)的,按 1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证书,下同)的,按 18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5.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下同)的,按 22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6.培训后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
书,下同)的,按 3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7.培训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下同)的,按 5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及(职业技能等级五级)以上培训课时不低于65课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课时按照《海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培训课时表》中规定的课时确定。
(二)创业培训
1.参加创业培训(SYB 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按 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 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创业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创业实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按 8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上述培训,培训课时不低于80课时。
(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含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其职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按规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标准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212号)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91号)具体实施。
第六条 教学要求
(一)培训场地必须为可容纳培训班学员数量的教室、礼堂或条件较好的空旷地。
(二)培训场地应配备投影仪、幻灯机、板书等相关的教学设备。
(三)培训机构需为每名学员提供一套专属教材及相关学习设备。
(四)按培训项目教学大纲实施培训,填写培训日志。教学计划中需将安全教育作为必修课程列入教学大纲,并向学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保障措施和设备,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安全制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培训机构必须指派至少一名管理人员全程跟踪管理培训班,授课教师在授课时要随身携带相应资质证书。
(六)实操课要配备项目培训教学设备,实行示范操作。
第三章 培训班组织与开班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定安县当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积极对接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结合乡镇实际需求组织职业技能培训,配合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完成需求摸底、人员组织、班级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开班申请审批。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前10日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开班:
(1)开班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3)教师资质证明;
(4)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用工需求制定专业教材、教案及培训大纲、课程安排;
(5)《培训人员花名册》、附培训学员属于八类人员身份证明(培训机构需严格核实人员有关信息,确保学员符合参训条件);
(6)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7)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订单式培训复印件(开展企业培训的需附培训学员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8)教学培训安全管理制度。
经县就业服务中心审批并报县人社局备案后开班,原则上每个培训班不超过65人,开班人数不得低于批复人数的80%。
培训班经批复后一个月未开班,由县就业服务中心取消该班办班资格。
第九条 结业考核审核。结业考核前,由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核实参加考核的人员名单和考勤情况。所有考勤以现场签到情况和职业培训系统反馈考勤情况为准,对培训班到课率不足80%的,判定为无效课时;对学员总体培训课时未达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补贴的资格。培训结束后,各镇、企业需抓紧对接培训机构,在10日内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通过职业技能评价的学员,将发放相关技能证书。
第十条 规范档案管理。实行一班一建档制度。每个职业技能培训班应有以下材料,扎实做好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1)材料目录;
(2)县人社局开班批复文件;
(3)培训协议书;
(4)培训补贴申请表、经费拨付申请书;
(5)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6)教师资质证明;
(7)教学计划、大纲、教案、课程表;
(8)培训学员花名册;
(9)异地户籍学员在本地务工证明;
(10)《培训班现场抽查记录表》;
(11)培训学员签到表;
(12)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考核成绩表;
(13)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签领表;
(14)学员个人信息材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学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等;
(15)学员后续服务回访情况调查表;
(16)培训总结。
培训机构需在班期结束后2个月内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提交培训班期材料作为补贴申领依据。
第十一条 跟踪回访。县就业服务中心结合平时监管情况,对结业后的学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电话访谈,了解其培训后就业状况。
第十二条 就业服务。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后一年内,培训机构要主动为学员做好就业指导及服务工作。培训期间为每位学员推荐不少于两个就业岗位,培训结束后对未就业的学员,每月至少推荐一次,每次不少于两个就业岗位。
第四章 培训班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期间,县就业服务中心派出一名管理人员对培训班进行跟踪监督指导,培训班所在乡镇政府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对培训班全程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县人社部门依法对培训班培训情况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每期培训班至少组织检查1次,每次参加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检查组填写检查结果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培训机构和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或村委会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 在检查期间,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查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课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停班处理,并于次年限制开班次数。
(一)发现培训班实际上课(包含补课期间)人数不足开班人数80%的(第一次停课整改,第二次加课时,第三次停班处理);
(二)课堂秩序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准备教材教具及监管设备的;
(四)造假(含打卡造假、签名造假)的;
(五)未按教学计划展开教学的;
(六)教师资质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培训班实行打卡考勤制度,培训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本次培训(补贴)资格。
(一)虚假打卡考勤的;
(二)冒名顶替的;
(三)培训期间喝酒、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个人培训课时低于培训工种规定学时的。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因学员课时不足需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书面补课申请,补课期间实际上课人数不足开班人数80%的,补课课时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要完善监管技术手段,针对每个班期做好监控配置,以便检查组和管理人员随时掌握培训班现场培训情况。
第十九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训学员参与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对确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
第五章 培训机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后立即取消该培训机构在我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设施设备简陋,不适应培训工作的;
(二)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学员反映强烈的;
(三)不重视安全工作,校舍、实习场所或其他培训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发生重大事故的;
(四)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未设置会计账簿,巧立名目乱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随意缩短或减少培训数量,空报、虚报培训人数,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补贴培训资金的;
(六)未按培训计划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且情节严重的;
(七)将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八)连续2年未开展培训工作的;
(九)拒不接受审核审计的;
(十)存在违反国家、省州和市县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不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职业培训补贴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期间学员安全问题由培训机构管理并负责,培训机构要认真落实教学培训安全管理制度,排查教学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因管理过失发生的事故及纠纷,由培训机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就业创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印发之后,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国家、省级、县级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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