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
的通知
琼营〔2024〕65号
省各有关单位,各市、县、
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三沙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有关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海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海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2024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方便企业群众办理信用修复事项,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现制定海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梳理简化信用修复流程,规范统一信用修复标准,建设省信用修复系统,打通部门间信息共享通道,建立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在省和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线下信用修复窗口,实现信用修复线上线下“一口受理、一网办理”,帮助企业完成信用修复重新参与竞争,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失信类型和基本条件
(一)失信类型。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及省级各部门、各市县网站和对外系统上公示的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国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海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中行政处罚为交通运输领域等36类,经营异常名录为市场监管领域等3类,国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失信被执行人等9类,海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4类。具体类型及责任部门详见附件1。
(二)修复基本条件。信用主体公示期满或惩戒期满的失信信息自动撤出公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无需信用主体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信用主体可申请提前修复,但必须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达到最短公示期。具体修复条件详见附件2。
(三)修复完成标准。属于行政处罚修复的,“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移除或者终止公示失信信息,视为完成信用修复。属于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的,认定部门将其移出名单,“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移除或者终止公示失信信息,视为完成信用修复。
三、任务分工
(一)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因素,按照程序科学编制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等免罚慎罚清单,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等情形的具体标准和处罚幅度,实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防止小过大惩。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市县的免罚慎罚清单。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及各单位行政执法系统应当自动对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条件进行判断并及时提醒,供执法人员参考。(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到期自动提醒。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应当在送达认定文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提示书,告知其修复权利、修复条件和修复渠道等,并注明修复咨询电话。省信用修复系统应当为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信用主体提供提醒服务,在距最短公示期到期的20个工作日时,系统自动发送信用修复业务提示短信,提醒信用主体尽快履行处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向认定部门申请同意修复文书。行政处罚达到最短公示期后,省信用修复系统再次发送提示短信,提醒信用主体申请修复。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系统,应当在信用主体满足办理信用修复业务条件时,提醒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及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编制公示修复指引。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参照“信用中国”修复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商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我省行政处罚的修复指引。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梳理本行业、本领域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修复制度,进一步优化程序和精简材料,将修复流程报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汇总编制修复指引。相关指引应当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海南政务服务网、“海易办”APP、企业码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和线下信用服务窗口予以公示。(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及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一口受理和全网通办。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海南政务服务网、“海易办”APP、企业码小程序等任意渠道注册登录后,获取本主体公共信用信息,一屏尽览待修复失信记录,并提请信用修复。省、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信用服务窗口,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业务咨询、帮办代办等服务。
1.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信用主体在履行完处罚义务、消除失信影响后,可在最短公示期之前,通过上述渠道选择对应的行政处罚信息,在线提请行政处罚机关在《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上出具修复意见(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为申请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为15个工作日内)核实信用主体是否履行完处罚义务,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同意修复的,各单位应当反馈理由并指导申请主体完成整改、达到修复条件。达到最短公示期后,信用主体选择相应行政处罚信息,跳转到“信用中国”申请修复。
2.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修复。信用主体认为其达到修复条件的,通过上述渠道选择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按照修复指引上传有关材料,在线提出修复申请。省信用修复系统将修复申请及其材料分发至相关认定机构,由其按程序办理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申请,认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并反馈修复结果;对不予修复的,应当注明理由,并指导信用主体进一步整改,待其达到修复条件后再重新申请修复。
信用主体通过原渠道直接向各单位申请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的,各单位应当继续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修复完成后,各单位应当在修复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省信用修复系统报送修复记录,或通过省信用修复系统直接修复对应的失信信息。(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及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修复结果共享和同步下架。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每日接收“信用中国”共享的行政处罚修复信息,通过省政务共享交换平台向各单位共享。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每日调取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结果,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上公示的已修复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报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移除公示。省内各级其他认定部门应当每周调取行政处罚修复结果,移除或者终止在本部门网站、对外系统上公示的已修复行政处罚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应当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数据库,归集各单位修复数据并通过省政务共享交换平台向各单位共享;相关部门应当每周获取修复结果,移出公示、解除惩戒。(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及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完善修复系统建设。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应当建立省信用修复系统,调取信用主体失信信息、展示信用修复指引、接受信用修复申请、转办信用修复工单、接收修复单位反馈的信息和共享信用修复结果,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应当在“信用中国(海南)”、海南政务服务网、海易办APP、企业码小程序等建立信用修复“一件事”专栏,作为信用主体申请修复的入口。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于管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系统,应当与省信用修复系统对接,接收修复工单、承办修复任务、反馈修复结果;没有相关系统的,应当使用省信用修复系统办理修复业务。(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及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进度安排
(一)流程梳理。5月6日前,省级各相关单位梳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修复流程,报送修复基本条件及所需的表单、材料、流程说明等。
(二)方案印发。5月10日前印发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
(三)系统开发和上线试运行。5月30日前,发布海南省信用修复指引。6月30日前,完成省信用修复系统开发,并与相关信息系统对接,信用修复“一件事”上线试运行。
(四)项目验收。9月30日前,完成信用修复“一件事”项目验收。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效办成一件事”是国务院部署并督办的专项任务,是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是今年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高质量完成信用修复“一件事”。
(二)强化工作落实。省营商环境建设厅要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调度和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县、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本行业、本地区信用修复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落实举措,推动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畅通修复渠道,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好各项任务。国家和我省后续新出台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制度,信用修复应当按照本办法纳入“一件事”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协同机制。各市县政府、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方案要求,对信用修复“一件事”涉及具体事项的业务流程、系统支撑等环节加大协作配合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国家信用修复制度有调整变化的,各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反馈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营商环节建设厅负责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验测评,对推进落实不力、推动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督办。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市县政府、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信用修复服务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报刊、微信、微博及大厅宣传栏等载体,开展宣传推介工作,提高公众知晓度,引导企业高效办理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业务。
附件:1.失信类型及修复责任部门
2.信用修复基本条件
3.信用修复流程图
附件1
失信类型及修复责任部门
序号 | 类 型 | 责任单位 |
一、行政处罚 | ||
1 |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 | 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
2 | 交通运输领域 |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政府 |
3 | 农业农村领域 | 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
4 |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领域 |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
5 | 应急管理领域 | 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县政府 |
6 |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政府 |
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
8 | 水务领域 | 省水务厅、各市县政府 |
9 | 林业领域 | 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 |
10 | 药品监督管理领域 | 省药监局、各市县政府 |
11 | 商务领域 | 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 |
12 | 财政领域 | 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
1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
14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 |
15 | 司法行政领域 | 省司法厅、各市县政府 |
16 | 教育领域 | 省教育厅、各市县政府 |
17 | 民政领域 | 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 |
18 | 生态环境领域 | 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政府 |
19 | 发展改革领域(含粮食储备) |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市县政府 |
20 | 科学技术领域 | 省科技厅、各市县政府 |
21 | 宣传领域 |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电影局、省新闻出版局、各市县政府 |
22 | 信用服务领域 | 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
23 | 公安领域 | 省公安厅、各市县政府 |
24 | 卫生健康领域 |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 |
25 | 税务领域 | 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 |
26 |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 | 省地方金融局 |
27 | 统计领域 | 省统计局、各市县政府 |
28 | 知识产权领域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县政府 |
29 | 通信管理领域 | 省通信管理局 |
30 | 测绘地理信息领域 |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各市县政府 |
31 | 地震领域 | 省地震局、各市县政府 |
32 | 消防救援领域 | 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政府 |
33 | 气象领域 | 省气象局、各市县政府 |
34 | 城市管理领域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
35 | 医疗保障领域 | 省医保局、各市县政府 |
36 | 住房公积金领域 |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
二、经营异常名录 | ||
1 | 市场监管领域经营异常名录 | 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场监管局 |
2 | 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 省民政厅、各市县民政局 |
3 | 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三、国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1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省各级人民法院 |
2 |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省财政厅、各市县财政局 |
3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4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场监管局 |
5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省税务局 |
6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 省统计局、各市县统计局 |
7 | 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旅文局 |
8 |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省民政厅、各市县民政局 |
9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县应急管理局 |
四、海南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1 | 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省公安厅、市县公安局 |
2 | 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省市场监管局 |
3 | 绿色建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住建局 |
4 | 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
附件2
信用修复基本条件
一、行政处罚修复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
3.公开做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的受理条件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二是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二、经营异常名录修复条件
1.市场监管领域经营异常名录修复条件: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修复条件:
(1)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2)依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3.矿业权人异常名录修复条件: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符合下列情形的,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提出申请,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将其移出异常名录。
(一)因“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信息并公示。
(二)因“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更正并公示。
(三)因“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履行义务并公示。
4.海域使用论证信用约束名单(经营主体)相关异常名录的列入和移出相关制度目前暂无。
5.海域使用论证信用约束名单(社会组织)相关异常名录的列入和移出相关制度目前暂无。
三、国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条件
1.失信被执行人修复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2.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修复条件:
无提前修复规定。相关主体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年限过后自动修复。
3.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修复条件: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三)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4.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含食品领域)修复条件: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5.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修复条件:
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6.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修复条件: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7.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满6个月,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8.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条件:
依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根据该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9.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
(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四、海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条件
1.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岛免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条件:
提供走私犯罪案件线索查证属实的,经市县打私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条件:
当事人被列入满1年,符合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出现《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可以向作出列入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提前移出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海南省绿色建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条件:
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完成相关赔偿。如需接受约谈、培训考试、参加公益慈善等其他修复措施的,还应完成相应的修复工作。
4.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条件:
经营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规定向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因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或者因违法从事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经营活动受到较重行政处罚。
附件3
信用修复流程图
版权所有: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中共定安县委宣传部、定安县新闻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63839885(政府办) 0898-63830722(新闻办) 电子邮箱:daxxwb@163.com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63830722
琼ICP备11000377号-3 政府网站识别码:4690210001 琼公网安备 469021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