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安居房申购配售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24-00089 分 类:国防、其他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08日 文 号:定府办规〔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8日 时效性: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安居房申购配售工作
办法(暂行)》的通知
定府办规〔2023〕1号
县委人才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定安税务局、县房产中心、县不动产中心、县社保中心:
《定安县安居房申购配售工作办法(暂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安居房申购配售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为规范本县安居房申购、配售行为,制定本办法。
(一)申购对象
1.本县户籍居民家庭;
2.本县引进人才(含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或招录工作人员);
3.在本县定居的本省其他市县户籍居民家庭。
本县安居房配售,优先保障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和本县引进人才。
(二)申购条件
申购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本县辖区内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
1.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3.98平方米);
2.家庭成员至少1人已在本省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2020年4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印发前已在本省落户的居民家庭,仅需符合前款第1项无房或住房困难规定条件,即可申购1套安居房。
本条所称家庭成员包括居民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申请购买安居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申请购买安居房。未婚的,以个人名义申请。
申购对象家庭成员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棚改安置住房)的,不得申购。
申购对象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人才公寓保障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人才公寓。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申购流程
(一)申报登记
申请人可根据县住建局制作的申报指南自行选择网页端登录海南省住房保障平台http://e.hizj.net/shengting/home/hsip/#/或“海易办”APP提出购房申请,填写安居房申请并提交申报证明材料。县住建局应及时制作申报指南并做好宣传。
提交材料:
1.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身份证正反面;未成年人无身份证的,提供户籍页。
2.户口簿(所有成员);
3.婚姻证明材料(结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未婚人员提供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二)资格审核
县住建局牵头县委人才发展局、县社保中心、县房产中心、县民政局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税务局等部门审核申请人的申购资格。
县委人才发展局审核引进人才资格。
县社保中心审核社保缴纳情况。
县房产中心和县不动产中心对申购对象的商品房购房记录进行审核,有购房记录的,审核其人均住房面积。县房产中心还需要审核保障性住房购买情况。
县民政局审核婚姻状况。
县税务局审核个税缴纳情况。
资格审核为相关部门的日常性工作。截止当月25日,各部门应完成已提交申请的审核,次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县住建局公示上月符合资
格人员,公示期 10 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安居房配售对象。
第四条 房源分配
项目开发建设主体结构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开发单位可向县住建局申请预选房。县住建局结合通过资格审核人数和房源情况,发布申购公告。
1.申购人应在公告规定的限定时间内向开发单位申购登记。
2.县住建局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按保障顺序确定申购对象。
3.如申购人员多于房源数的,通过县公证处公开随机摇号的方式,选定与房源数相等的申购对象, 同时以随机摇出的序号作为选房顺序号。
4.现场选房。
(1)在确定的选房时间段内,由县房产中心牵头,县住建局配合,配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按照选房序号自主选房。申购人选定房号后现场签字确认并签订《定安县安居房成交确认书》。
(2)在达到交房条件后,申请人与项目单位签订安居房买卖合同。已承租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家庭,自房源交付之日起30日内退出承租住房。
第五条 异议处理
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在公示期间向县住建局书
面提交复核申请。未在公示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复核权利。县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 7 天内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相关部门复核后,申请人符合申购条件的,确定为申购对象。
第六条 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安居房,由县住建局撤销其申购资格,已成功购买安居房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其30日内将所购买的安居房退回原开发单位。申请人自被撤销其申购资格或退回安居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安居房,并由县住建局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其申请人所属单位为和相关信用平台。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累计2次以上的,5年内不得申购安居房:
1.提交安居房选房申请且被确认为选房对象,当期房源供应时,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选房的;
2.选定房源但未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签订申购确认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3.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的。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办法所称本县引进人才,是指从县外全职或柔性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其中,全职引进人才是指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是指在不改变人事、档案等关系的前提下,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聘期的柔性引才协议且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的省外人才。
(二)本办法仅对本县安居房申购对象、条件及配售方式做出规定,其他事项,以本县出具的安居房管理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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