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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旅游文体产业发展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24-00081 分  类: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8日 文 号:定府办规〔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8日 时效性: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旅游文体产业发展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府办规〔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旅游文体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79次会议和十六届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旅文体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旅游文化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旅文函〔2022〕7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海南文体会展活动恢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11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鼓励旅文体品牌创建

1.鼓励景区景点创建。鼓励新建景区或现有景区创A工作,对新评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3A级旅游景区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创建椰级乡村旅游点。对新评定的5椰级、4椰级、3椰级乡村旅游点且投资经营主体为企业或农民合作社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旅游+”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评定的各类“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称号并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如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体育企业(协会)创建国家级、省级体育主题示范区(训练基地)。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体育主题示范区(训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创建旅行社

5.鼓励创建旅行社工作。对县内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在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及足额缴纳旅游质量保证金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

  鼓励住宿行业发展

6.鼓励新建与升级改造酒店(宾馆)。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县内新投资建设的酒店(宾馆),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客房间数为30—50间(含)、50间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县内现有的酒店(宾馆),升级改造客房主题如亲子、爱情、电竞等,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每间投入5000元以上,改造房间数在10—20间(含)的,给予1000元/间一次性奖励改造房间数在20以上的,给予2000元/间一次性奖励

7.鼓励企业投资兴建民宿。对新建(改造)特色民宿,房间数不少于5间,每间投入50000元以上,拥有独立卫生间且客房净使用面积(不含洗手间)不少于10平方米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间一次性奖励。

8.鼓励民宿质升级。对新评定的“金宿级”“银宿级”“铜宿级”民宿,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得多个等级的,根据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相应奖励。

  鼓励开发旅游市场

9.鼓励旅游企业加大营销力度。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酒店年度营业收入达100-300万元(含)、300-500万元(含)、500-800万元(含)8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

10.鼓励招徕一日游游客。以旅游部门电子行程单的统计数据为准,旅行社向本收费景区(景点)年输送游客1000人次(含)以上游览2个收费景区(点)的,给予3元/人次奖励;游览3个及以上收费景区(点)的,给予5元/人次奖励。对同一家旅行社,年度招徕游客奖励不超过20万元。收费景区(景点)名录由县旅文局定期公布。

11.鼓励招徕过夜游游客。以旅游部门电子行程单的统计数据为准,旅行社年招徕游客住宿量达500人次(含)以上的,入住房间价格在100-200元(含)区间的,给予5元/人次奖励,入住房间价格在200-300元(含)区间的,给予8元/人次奖励,入住房间价格在300元以上的,给予10元/人次奖励。对同一家旅行社,年度招徕游客奖励不超过20万元。

  鼓励培育旅游新业态

12.鼓励举办展览会。对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企业作为展览会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定安县内办展,展览期2天(含)以上,展位数量超过100个(含)以上每期展会给予3万元奖励;对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5万元。同一展览会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一年内举办主题和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届展览,不得重复申请奖励

13.鼓励举办各类会议、体育赛事、户外运动、科普研学等活动。各企业、团体、协会等组织在定安县内举办会议、体育赛事、户外运动、科普研学等活动(非政府购买服务),参加活动人数为500人(含)以上、活动时间为2天(含)以上、在县属范围酒店(宾馆)住宿间夜数达100个(含)以上每次活动给予1万元奖励。对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14.鼓励发展夜间经济。对开发夜市、灯光秀、夜游演绎等拉动夜间消费业态的企业,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投资额为200-500万(含)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投资额为500万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鼓励发展露营经济。新建户外营地(帐篷或自驾车旅居车),每个营位投入4万元以上,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营位数在6—10个(含)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位数在10个以上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16.鼓励成立婚拍基地。新成立的婚拍基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年接待100-200对(含)、200-300对(含)、300对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2万、3万元奖励。

  鼓励旅游文化产品开发及文化演出

17.鼓励研发销售旅游商品。对自主研发并投入生产销售具有定安地域特色旅游文化商品的企业,年度内获国家级旅游主管部门授予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内获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授予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旅游经营者销售以上获奖的旅游文化商品,年营业额达50100万元的,每年度给予3万元奖励;年营业额达100万元(含)及以上的,每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

18.鼓励文艺作品创作。以定安县旅文体资源主题进行影拍摄、戏曲歌曲创作、美术摄影、书籍出版等文艺创作(非政府购买服务),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国家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中央国家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省部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得多个级别的奖项的,根据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相应奖励如根据低级别奖项申领取得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级别奖项的,可以申领奖励差额(更高级别奖项对应的奖励与低级别奖项对应的奖励之差),但最终实际领取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获得的最高奖项对应的奖励。县政府拥有获奖作品使用权。

19.扶持文艺表演团体。对新注册的文艺表演团体(30人以上),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文艺表演团体成立后的前三年,每年商业演出20场(含)次以上(非政府购买服务),演出剧目达5个以上每年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品牌活动引入和打造

20.鼓励举办旅文体活动。社会主体结合定安特色资源举办旅文体品牌活动,经申报纳入年度旅文体活动计划目录引流人数达10000人(含)以上的,按活动投入资金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活动,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有关事项

  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主体,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定安县办理注册登记或在定安县内开展文体活动;

(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守法经营,在申领扶持项目的近两年内无经营违法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五)依法纳税申报,无欠缴税费或其它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时间:每年39月;

)申报主体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县旅文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或现场核查,并就是否已享受同类奖励、是否依法纳税及实质性运营、是否诚信经营以及其他需要确认的有关情况分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县旅文局根据评审意见,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县旅文局组织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奖励,并将重审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 监督管理:

(一)申报主体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已经领取的奖励资金限期予以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开展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经查实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旅文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3年101日起实施,适用期限为202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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