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24-00069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2日 文 号:定府办规〔2023〕7号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2日 时效性: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
管理办法(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
定府办规〔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科工信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塔管会、县市场监管局、定安供电局、县自来水公司:
《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修订)补充规定》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修订)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解决个人建房规划报建、建筑布局、建筑退线等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定安县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定安县城镇规划区是指《海南省定安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和在编的《定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所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二、目标导向
按照统一街景立面、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存量个人建设用地有序开发和盘活利用,合理有效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城镇规划区开发建设,不断提升城镇规划及用地管理工作成效。
三、政策措施
(一)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应统一街景立面规划,建筑布局、风格、体量、尺度、色彩等控制指标应符合城镇风貌管控要求,且具体层高、窗高、檐高应与旁边已建建筑协调一致。新建建筑退线原则上按照控规要求执行,且应统筹兼顾做好新建建筑与已有建筑退线、立面等街景风貌的协调一致。
(二)个人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以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作为初始容积率,若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容积率,或无出让合同按宗地所在区域法定控规设定的容积率作为初始容积率。凡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如个人住宅转换成商业住宅),初始容积率认定均按此执行。
四、其他
(一)本规定为《关于印发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
(二)本规定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中共定安县委宣传部、定安县新闻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63839885(政府办) 0898-63830722(新闻办) 电子邮箱:daxxwb@163.com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63830722
琼ICP备11000377号-3 政府网站识别码:4690210001 琼公网安备 469021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