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24-00055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01日 文 号:定府办规〔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1日 时效性: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
《定安县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
为有效控制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和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出现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我县在《定安县2023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通过加强源头管控,实施三级网格化管理,强化巡查执法,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内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定城镇主城区:南渡江沿江路→灯光球场→白芒村→山椒村→莫村→污水处理厂→下岭村→仙沟墟→仙龙路→省道S206→武警训练基地→富民小区→环城南路→南渡江沿江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50米范围内。
2.全县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含幼儿园、教育机构)、大型住宅小区、工业企业、敬老院、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客运车站、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和山林防火区以内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除外。节日期间如遇不利污染物扩散天气状况,可采取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临时性限制措施。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所有A级和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及以下产品(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禁燃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县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专班。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成员单位为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教育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科工信局、县旅文局、县营商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定城镇等。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和执法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由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划定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日常协调事务;执法组设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政委兼任执法组组长,负责牵头开展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县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负责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警,牵头做好异常空气应急响应工作。
2.县公安局:牵头开展烟花爆竹管控工作,依法查处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安机关管辖涉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合对非法烟花爆竹没收和销毁处置。
3.县综合执法局:严格查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在禁燃区内销售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行为(除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积极配合管控本方案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重要节假日,加强环境卫生清扫和洒水频次。
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查,以及在禁燃区内加强对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的监管(除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一旦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烟花爆竹,及时将线索移交县综合执法局。
5.县应急局:牵头对已发证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进行安全检查,依法组织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销毁处置。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响应处置。
6.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以专题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及负面曝光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积极引导社会移风易俗,对重大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
7.县发改委:负责指导、督促做好商场、农贸市场等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播放禁燃烟花爆竹宣传片。
8.县教育局:负责向学生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意义,给学生和家长发放倡议书,倡议教职工、教职工家属、学生及家长不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9.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大型住宅小区通过粘贴海报、发布电子公告、转发微信公众号信息等方式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给小区业主发放倡议书,督促大型小区的物业公司作为网格化管理的组成部分开展禁燃禁放管控。
10.县气象局:定期发布天气条件信息,出现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时及时预警。
11.县科工信局:负责督促全县工业企业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求。
12.县旅文局:负责在旅游景点、酒店开展烟花爆竹宣传教育活动,在景点、酒店的电子广告屏上滚动播放宣传教育片和宣传标语。
13.县营商环境局:科学规划烟花爆竹销售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予发证。
14.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网格化管控工作,制定镇级网格管控方案,网格化管理要责任到人,明确每位网格员的具体边界,包干到户、不留死角,将禁燃禁放政策提前讲解传达到位。
(三)法律责任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对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实施三级网格化管理。县级网格由分管县领导带领相关部门布点巡查,督促网格责任部门抓好禁燃禁放管控;镇级网格由镇领导做好蹲点领导,指导村(居)委会开展禁燃禁放管控;村(居)委会级网格由村(居)委会党员干部组织分户到人开展禁燃禁放管控;大型小区的物业公司要作为网格化管理的组成部分切实负起责任。
(三)加强舆论宣传。宣传部门要通过电视、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宣传禁燃区的范围及管控要求。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查处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宣传。执法部门负责通过无人机、巡逻车等方式对禁燃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进行全方位宣传。应急部门负责督促所有烟花爆竹销售点设立“提醒、警示”等宣传标语,督促经营者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房管部门负责督促大型小区的物业公司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对业主广而告之,特别是外地来琼过春节的“候鸟”、游客要提前通知。各镇要深入社区、农村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网络以及宣传车等途径,以专题片、宣传标语、公益短信等形式全方位宣传。共同营造全社会绿色、环保、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
(四)强化源头管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执法,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的监管,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严格落实零售许可证发放管理,原则上禁燃区范围内不设销售点。
(五)狠抓措施落实。我县两处大气监测点分别位于人民南路的定城镇中心学校和岳崧路的县自来水公司。县公安局要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定城镇政府对监测点周边1000米重点防控区域加大力度管控,制定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执法工作方案,重点时段为除夕(2月9日)至元宵节(2月24日)期间。通过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巡查执法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成效。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投诉电话:110或12345。
附件2.定城主城区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区域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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