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县第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3号代表
建议答复的函
黄竹镇陈挺扬代表:
您在县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办理黄竹村群众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的建议》收悉,经我局与政府工作人员联系,现答复如下:
一、由于历史原因,黄竹村委会和海南农垦南金农场有限公司存在土地纠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未解决的,不符合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办理的条件;
二、根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权属争议,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的规定,黄竹村委会可向黄竹镇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纠纷调处。若争议双方针对土地权属可达成调解,黄竹村委会可携带调解书向我局申请土地确权;若双方不能达成调解条件,黄竹村委会可携带针对争议地有关的权属证明材料向我局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我局会根据双方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综合研判作出处理意见,报至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后,依法对争议土地开展土地确权工作。
办复类别: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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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21日
抄送:县人大办、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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