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公安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三)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23
(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制度41
序 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 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公安行政工作规划、计划。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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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执法调研,参与或负责起草本级公安机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县公安法制工作的整体规划和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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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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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疑难案件及法律疑难问题的研究及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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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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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监督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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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不服的案件的刑事复议、复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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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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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刑事侦查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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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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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的禁毒、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等工作;承担我县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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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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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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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各种刑事案件的预审和报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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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 综合管理掌握影响全县社会治安稳定、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分析社会形势,研究防控制定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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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指挥开展全县范围内的社会治安专项斗争、专项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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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全县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查处行政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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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车站、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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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公共场所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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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区巡逻防范,处置突发事件和反恐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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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社会上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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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 做好辖区机动车登记管理、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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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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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机动车报废和回收解体工作、二手机动车交易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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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警用车辆、特种车辆的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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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辖区机动车登记业务延伸点以及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设置和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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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国家及省里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意见、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掌握了解辖区各类机动车驾驶人保有量和各项业务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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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策划、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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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指挥、协调高速公路重大交通警卫和高速公路交通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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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高速公路现场及非现场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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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指导、协调、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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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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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 负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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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购买硝酸铵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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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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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法律、法规制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 负责对法律、法规制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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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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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的审核工程验收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及工程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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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管理户政、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 负责全县户政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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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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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定安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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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普通护照发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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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打击和处理外国人危害出入境管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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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行动。 |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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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警卫国家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 负责警卫国家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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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法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 负责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实行看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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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管理和保障他们的生活、身体健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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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行政拘留人员看守、管理和保障他们的生活、身体健康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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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和保障他们的生活、身体健康,帮助吸毒成瘾戒除毒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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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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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 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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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上网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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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负责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预警通报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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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保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银行等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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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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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治保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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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检查校园安全防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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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加强内部保卫、消除治安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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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派出所参与社区综合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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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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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管理 | 县公安局 | 1.因私出入境中介资质的受理、监管;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 王某想成立因私出入境中介公司,首先由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其申请,报省公安厅审批中介资质,之后到县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
县工商局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中介活动的市场管理。2.工商局凭公安部门颁发的《因私出入境中介经营许可证》为中介机构办理营业执照;3.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机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4.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罚。 |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 县公安局 | 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甲欲开设网吧,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甲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甲持有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验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甲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
县工商局 | 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 ||||
3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 县公安局 | 监督、检查、指导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7号令)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4、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 信息系统运行单位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工作流程包括系统定级、备案、测评、整改。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若信息系统涉密,由保密局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涉密信息系统通过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若信息系统涉及密码管理的,由保密局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
县工信局 | 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 ||||
县保密局 | 监督、检查、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的等级保护工作。 | ||||
4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监管 | 县公安局 | 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中心,加强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及时核查多车检测数据雷同、引车员检测合格率异常、首次检测合格率过低但复检合格率过高等嫌疑数据;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追责,并每月汇总分析,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交管部门接群众投诉,反映某一机动车检测机构存在着管理混乱,有“车托”收钱保过的问题。接到投诉后,交管局将情况向质监和环保部门进行了通报,由县质监局牵头,环保和交管配合,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群众反映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后发现确实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主管部门县质监局按规定对该检测机构进行了处理。 |
县质监局 | 负责和受省质监局委托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县环城委 | 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对排气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
5 |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文艺演出活动管理 | 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 负指导营业性演出团体的许可、演出节目审核、演出场所的备案及演出经营活动管理和查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文化部门具体负责演出团体的许可,并对具体的演出活动内容进行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其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监管,其中,对某演出团体要举办大型演唱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安全许可。市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
县公安局 | 对申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 | ||||
县工商局 | 监督、检查、指导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擅自从事演出场所、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演出经营活动。 | ||||
6 | 报废汽车回收经营市场监管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 | 某地商务部门接举报,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存在买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行为。商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对涉案企业展开联合检查,商务部门核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是否具备拆解资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是否规范。公安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是否存在买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进行核实,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县商务局 | 负责审核汽车报废回收行业经营资格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发放,对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县环城委 |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环评审批。 | ||||
7 | 典当业管理 | 县公安局 | 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实施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对典当业实施治安管理。 | 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 | 商务部门负责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依办法对典当业经营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核发典当业经营单位《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典当业经营单位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监管。 |
县商务局 | 组织实施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核、对典当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 ||||
8 | 旅馆业管理 | 县公安局 | 指导全县机关开展旅馆业治安管理,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经营开办旅馆进行行政许可审批,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强化日常治安监管,对旅馆内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
县工商局 | 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 ||||
9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 县公安局 | 监督检查县级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抽查从业单位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新建一家民爆销售企业的项目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工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某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发生炸药爆炸的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0人,当地安监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县安监局 | 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县工信局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 ||||
10 |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 县安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生产、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量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工商部门加大无证经营行为打击力度。 |
县公安局 | 监督检查县级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抽查从业单位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 ||||
县质监局 | 烟花爆竹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 ||||
11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县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县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
县公安局 | 监督检查县级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实施安全管理工作,抽查从业单位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 ||||
县交通局 | 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
县质监局 | 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
县环城委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
县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
县卫生局 |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
县工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
县邮政局 |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
12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监管 | 县公安局 | 监督检查县级公安机关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工作,抽查从业单位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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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县环城委 | 负责放射源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13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 县公安局 | 指导、协调全县各地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实地核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审批。牵头制定、实施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全县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在组织开展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重点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点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务、海关等部门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情况;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工商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等环节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对专项行动期间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物价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价格进行监控监管;公安、商务、海关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出口敏感地区的货柜和罐装货物的抽检,防范易制化学品走私出境;药监、卫生、公安、安监等部门出台我省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工作意见,落实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措施,防止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 |
县工商局 | 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 |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县安监局 |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许可(备案)相关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 ||||
县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县交通局 |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县环城委 | 负责监督对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 ||||
14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 县公安局 |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先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某医疗机构凭印鉴卡向本市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日,该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案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卫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县卫生局 | 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监管。 | ||||
县农业局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 ||||
15 | 戒毒康复工作 | 县公安局 |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负责其前期生理脱毒,3-6个月后转入司法机关所属戒毒所。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 | 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吸毒成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 |
县卫生局 | 牵头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和科研工作;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组织指导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 ||||
县人社局 |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负责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
县民政局 | 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工作。 | ||||
县司法局 | 负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戒毒康复工作。负责监狱系统涉毒服刑人员的动态管理信息维护工作。 | ||||
16 | 食品安全监管 | 县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领域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15.《农药管理条例》;16.《兽药管理条例》;1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8.《盐业管理条例》;19.《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某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县工商局、农业局等行政监管部门对某菜市场豆芽批发摊点进行突击检查,并对该市场销售的豆芽取样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定,摊主梁某所售豆芽中检验出含有有毒有害成分4-氯苯氧乙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 ||||
县农业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 ||||
县畜牧局 | 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酸钠达到171ug/kg。某县公安局对梁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并将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抓获归案。经审,犯罪嫌疑人梁某对制售毒豆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
县林业局 |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 ||||
县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县食药监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 ||||
县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
县工信局 |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 ||||
县商务局 |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
17 | 药品安全监管 | 县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药品领域犯罪刑事案件侦办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进口药材管理办法》;6.《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7.《药品进口管理办法》;8.《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9.《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1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2014年3月某日,某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该县XX药房检查时,发现名称为“风湿关节炎胶囊”的药品可疑,后经鉴定为假药。经缜密侦查,2014年4月某日,该县公安局将涉嫌销售假药的李某抓获,现场查获假药8210余瓶,假药商标、防伪标识若干,总价值15万余元;查获近年包裹邮寄单据400余张。经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自2001年至案发,通过邮寄渠道向外销售假药“风湿灵”和“哮喘灵”,销售范围覆盖全国19个省,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药品的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制定药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 ||||
18 | 车辆违法停放的管理和处罚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在各种禁停道路上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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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执法局 | 负责对城市人行道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 | ||||
19 | 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非法制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 1.《刑法》第206、207、209条;2.《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协发〔2010〕1号) | 某地税机关在对一房地产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开发成本偏高,怀疑其发票和对应业务的真实性。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从M公司处获取假发票,虚增开发成本。进一步调查发现,M公司为一制售假发票窝点。则由地税部门对该房地产公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偷逃税款行为进行查处;由公安机关对制售假发票的M公司进行查处。 |
县地税局 | 负责对购买、使用虚假地税发票的行为进行查处。 | ||||
20 | 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组织、领导传销人员进行查处。 | 1.《刑法》第224条;2.《禁止传销条例》第4条、第13条 | 某公安经侦部门接群众报警称被骗人某传销组织,经查该传销组织层级达3级以上成员达30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组织者、领导者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工商部门负责对其他参与人员进行查处。 |
县工商局 | 负责对传销组织的其他参与人员进行查处。 | ||||
21 | 消防产品监管 | 县公安局 | 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责令更换不合格产品。经侦、治安部门负责追查检查中发现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的线索,依法查办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不法分子,负责追查产供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链条,坚决清剿制假售假窝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5.《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 | 对一家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检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企业标准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销售渠道、产品商标、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使用领域进行监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公安经侦、治安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对违法分子进行严惩。 |
县质监局 | 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并对产品强制性认证市场准入资格、工厂生产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督促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升产品质量。 | ||||
县工商局 | 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对无照经营和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 ||||
22 | 收养登记 | 县司法局 |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 | 2013年9月,某县公安局XX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该县社会福利中心抚养。2014年8月,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该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该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该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
县公安局 |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 ||||
县计生委 |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 ||||
县卫生局 |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
县民政局 |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 ||||
23 | 流动人口管理 | 县人社局 | 负责流动人员的就业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查处违反人事劳动法规的行为。 | 《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1995年11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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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 ||||
县公安局 | 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发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 | ||||
县民政局 | 民政部门负责“三无人员”的遣送工作和流动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 | ||||
县计生委 |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 | ||||
县卫生局 |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 | ||||
24 | 娱乐场所管理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 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对申请开设KTV娱乐场所的,由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娱乐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条例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办法》负责治安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条例规定的非法用工行为的监管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与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治安管理的违法经营活动。 | ||||
县人社局 | 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
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区域内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
2、监督检查内容
(1)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情况。
(2)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及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
(3)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演练活动情况。
(4)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1)事前踏勘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
(2)加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
(3)对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置有关突发情况。
4、监督检查程序
(1)派出2名以上民警,到活动举办地进行实地踏勘。
(2)安排警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3)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5、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为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事项监管,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区域内申请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负责人。
2、监督检查内容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是否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其他事项进行,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材料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
4、监督检查措施
(1)材料审查
(2)实地踏勘
(3)现场监管
5、监督检查程序
(1)活动前到集会游行示威行进路线沿途进行实地踏勘。
(2)活动中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3)发现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视情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
(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进过程中,有法定情形不停制止或可能发生其他危险的,现场管制警察责令立即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3)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为加强指导全县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离行式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严格审批及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质量,确保金融单位的正常运行,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许可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及离行式自助银行。
2、监督检查内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及离行式自助银行是否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是否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相关手续及档案是否齐全。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4、监督检查措施
深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离行式自助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相关手续及有关档案,及时发现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走访,及时汇总情况,加大情况通报和隐患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提前下发通知,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和方法,做好必要准备。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细化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强调监督检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增强监督检查可操作性。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逐一开展细致检查。
(4)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全面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5)下发整改意见。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拟制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建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改落实期限和达标标准。
(6)督促落实整改。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考察,通过被检查单位整改工作报告,评估整改落实情况。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视情安排复查,对整改不力、问题依然存在的,提出问责意见建议,启动问责程序。
6、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人民警察法》、《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2)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如实登记、备案相关情况。
(3)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审批、备案材料是否一致。
(4)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
(2)专项督查;
(3)案后倒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检查,查阅台账,核对信息:
(1)各派出所落实对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旅馆业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辖区印章、典当业的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
(2)县局治安管理大队落实对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20%。
(3)对发生案件的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将取得许可的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纳入各派出所日常管理。
(2)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4)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相关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2)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收缴《特种行业许可证》。
为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提升民用爆破器材公共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1)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2)爆破作业项目;
(3)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辖区派出所。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爆破作业单位,主要检查:
①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是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③爆破作业单位落实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等台账记录是否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④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使用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⑤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是否经过安评合格,人防、物防、技防、犬防设施是否落实;视频监控设施是否运行正常;
⑥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⑦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依法规开展爆破作业活动;
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等情形。
⑨爆破作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情况。
(2)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主要检查:
①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从业活动;
②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③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许可等情形;
(3)对爆破作业项目,主要检查:
①爆破作业项目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重点工程附近实施爆破作业项目是否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③爆破作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现象。
(4)对公安机关,主要检查:
辖区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爆破作业活动的日常监管。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4、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公安机关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查看台帐、档案资料时,检查人员随机抽查一个月内的台帐、档案资料。
(1)实地检查爆破作业单位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2)检查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台帐,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台帐;
(3)检查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适时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5)督促、指导相关派出所加强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日常检查;
(6)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提前下发通知,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和方法,做好必要准备。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细化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强调监督检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增强监督检查可操作性。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逐一开展细致检查。
(4)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全面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5)下发整改意见。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拟制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建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改落实期限和达标标准。
(6)督促落实整改。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考察,通过被检查单位整改工作报告,评估整改落实情况。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视情安排复查,对整改不力、问题依然存在的,提出问责意见建议,启动问责程序。
6、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人民警察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对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督导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主要检查:
①、企业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②、燃放技术人员、燃放操作人员、安全员、保管员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且人员数量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③、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④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申办《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⑤、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情况。
(2)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检查:
①持有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等合法的资质证明;
②产品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应符合GB10631规定的要求,并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和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③是否违规向零售企业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④是否违规销售、购买焰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
⑤委托承运单位运输时,发现承运单位、车辆和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运输许可手续不全的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停止装车发货,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⑥是否建立完善烟花爆竹丢失、被盗和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严防被犯罪分子利用作案。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4、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公安机关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查看台帐、档案资料时,检查人员随机抽查一个月内的台帐、档案资料。
①实地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②实地检查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台帐、资料;
③实地检查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从业活动情况;
④实地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情况;
⑤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相关举报、投诉信息。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提前下发通知,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和方法,做好必要准备。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细化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强调监督检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增强监督检查可操作性。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逐一开展细致检查。
(4)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全面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5)下发整改意见。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拟制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建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改落实期限和达标标准。
(6)督促落实整改。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考察,通过被检查单位整改工作报告,评估整改落实情况。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视情安排复查,对整改不力、问题依然存在的,提出问责意见建议,启动问责程序。
6、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人民警察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切实加强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大型焰火燃放的等级划分及要求、燃放要求、安全管理和安全评估规定,确保焰火燃放安全,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许可权限内焰火燃放活动。
2、监督检查的内容
(1)焰火燃放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等资料;
(2)检查申请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是否与分级管理审批资质相符;
(3)检查申请焰火燃放作业方案资料;
(4)检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等证明材料。
3、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1)向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查验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资质和有关上岗操作证件。
(3)责令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改正违规行为。
(4)认真组织检查和督查工作,确保各项程序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4、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局指定三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焰火燃放作业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焰火燃放作业审批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6)局指定三名以上执法人员落实燃放现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燃放作业人员是否具备资质;是否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是否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5、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为加强剧毒化学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购买行为,防范剧毒化学品流失、泄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包括:单位和相关岗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明确;建立各剧毒化学品岗位责任制度;在有剧毒化学品留存的岗位张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相关保管看守、流向登记、使用、押运等从业人员经过培训教育,人数充足,具备责任能力。
(2)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流向登记责任人员明确,并具备责任能力;具备交易和内部流转的流向登记制度;流向登记及时、真实、完整,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关系准确;交易流向凭证齐全、有效,交易对方的身份明确、合法。
(3)封闭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保管、看守责任人明确、人数充足,具备责任能力;各剧毒化学品岗位具备保管、看守制度;剧毒化学品都在规定的部位、容器存放,任何情况下都处于有效监管之下;报警、仓库储存保管、作业现场零散保管、运输等重要设施、工具、器材都具备必要的公共安全防范条件,并且安全性能可靠;由规定的从业人员接触剧毒化学品。
(4)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剧毒化学品被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的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方案。及时报告危及留存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的其他情况。
(5)剧毒化学品购买报送审批制度和购买、公路运输证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包括:购买报批程序及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购买、公路运输证件的保管、登记、使用情况的签注确认,回执、证件回交的相关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
3、监督检查措施及方式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备案登记的剧毒化学品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其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封闭式管理制度、流向登记制度、情况报告制度等四方面现实情况,督促履行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查处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4、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2)按照检查范围检查各项内容,并确认以往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3)在《危险物品治安管理检查登记本》上记载相关检查要素、发现的隐患和隐患处置意见,由检查人签字;检查回执联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业务负责人签字;
(4)检查人员将检查回执联带回本单位向领导报告,由领导签字后集中收存备查;其中对有隐患整改要求的,应与整改落实情况一并收入被检查单位档案;
(5)对有隐患整改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检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6)检查活动中的行为,应遵守剧毒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加强对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依法公开出入境证件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工作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2)是否履行一次告知义务。
(3)是否存在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情形。
(4)是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5)是否泄漏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
(6)是否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发出入境证件。
(7)是否违法违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审批签发出入境证件。
(8)窗口建设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9)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兑现服务承诺的其它行为。
(10)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1)采取走访回访群众、实地察看窗口、抽查档案台帐、组织执法服务评议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对出入境窗口服务工作情况开展实地检查,按照一定比例对申请人进行服务满意度电话或者短信回访。
(2)利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对签发工作时限等情况开展网上监督。
(3)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反映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议,对有关执法行为组织专项、专案调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需要,围绕一项或者多项内容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措施、步骤、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
(2)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3)检查结束后,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并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向检查对象通报问题情况和有关整改意见建议,进行专项或者专案调查的,还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5)采取跟踪指导或者实地督导的形式,督促落实整改,并适情组织复查。
5、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维护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监督检查内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条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是否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是否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和活动。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得少于60日。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1)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对辖区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2)抽查。抽查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6次,抽查不低于10%的比例。
(3)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举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复查处理。监督检查对象按要求限期整改。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5、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购买、运输(备案)行为,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失非法制毒渠道,保障人民群众远离毒品侵害,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运输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或其他组织是否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2)销售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是否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文书。
(3)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并按规定保存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是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4)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在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5)销售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按时核销运输证,如实报备出库情况。
3、监督检查措施及方式
(1)主要采取不定期检查、自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低于3%。
(2)通过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3)通过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
(4)通过制毒、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倒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整改通知书。
(2)制定运输许可监督检查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3)将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并下发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4)在整改过程中,定期上报整改情况,督促落实整改。
(5)整改后,根据整改成效,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5、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的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等突发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区域内申请举办1000人以上营业性演出的承办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1000人以上营业性演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承办者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质、资格;
②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申请许可活动的情况;
③是否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④安全工作方案是否包括以下内容:演出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负责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演出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演出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急救援预案。
(2)监督检查指标
每次举办营业性演出前指派专人进行实地踏勘;演出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管。
3、监督检查措施及方式
(1)事前踏勘演出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
(2)加强演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
(3)对演出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置有关突发情况。
4、监督检查程序
(1)指派2人以上民警,到演出举办地进行实地踏勘。
(2)安排一定警力对演出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3)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5、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视情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2)演出举办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危险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有序疏散人群,同时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是否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2)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金属;
(3)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
(4)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5)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措施及方式
(1)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全面检查。
(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每次不少于20%。
(3)全面检查:对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4)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4、监督检查程序
(1)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大队应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2)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以上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收购信息,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进行改正。
(2)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案进行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房屋租赁活动的日常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
2、监督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信息报送情况;
(2)出租房业主对居住房屋、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报送情况;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措施及方式
(1)日常巡查:全县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的日常巡查。
(2)专项督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要求开展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各公安派出所检查不少于20人。
(3)案后倒查:对发生入户盗窃案件的流动人口报案人落实案后倒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4、监督检查程序
(1)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2)派出所民警、协管员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上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3)发现被检查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2)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或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为加强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的核准事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派出所户籍室。
2、监督检查内容
(1)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置、管理人员配置、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2)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
(3)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4)其他事项。
3、监管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县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实地检查,检查的派出所比例不低于派出所总数的25%,对各项业务的抽查不低于5%;
(2)网上抽查: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进行不定期网上抽查,抽查不低于业务量的10%。
4、监管检查措施
(1)县局实地检查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置、管理人员配置、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2)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不定期进行网上抽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对派出所户籍室的有关工作进行检查。
(2)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等事项以及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工作、落实措施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对未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的,经核查属实的,及时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打防控考核和绩效考核。
(3)适时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派出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6、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中发现派出所在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中以及在办理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场通知属地派出所所长。
(2)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①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②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
③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④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⑤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⑥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公共娱乐场所。
2、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娱乐场所是否到本县公安机关备案,实际情况是否与审批、备案材料一致。
(2)检查娱乐场所内包间、包箱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是否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是否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监控设备是否专人负责值守,是否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
(4)迪斯科舞厅是否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是否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或者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5)是否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是否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6)是否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是否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7)是否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
(2)专项督察;
(3)全面检查;
(4)案后倒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各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落实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
(2)会同上级管理部门对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3)对发生案件的娱乐场所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娱乐场所备案后,将备案情况反馈给各派出所。
(2)已经获得备案的娱乐场所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3)县局指定二名以上民警进行日常检查,民警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娱乐场所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娱乐场所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监督检查处理
(1)娱乐场所未按规定项目备案的,由治安管理大队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备案项目发生变更15日内未向治安管理大队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治安管理大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治安管理大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监督检查对象
公务用枪配备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公务用枪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配备问题;
(2)建立配枪人员、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情况,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3)配枪人员日常教育和训练、考核情况,实弹射击训练用弹量是否符合要求,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的培训考核情况;
(4)配置枪支弹药库(室、柜)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落实值守、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5)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制度情况,保管枪支的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逾期不交还枪支的情况;
(6)枪支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弹药行为。
(7)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整治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4、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检查配枪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情况;
(2)实地检查管理台帐、档案资料;
(3)实地检查涉枪活动情况;
(4)实地检查枪支管理情况、人员培训情况、持枪人员年审情况;
(5)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枪支的日常检查、指导。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提前下发通知,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和方法,做好必要准备。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细化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强调监督检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增强监督检查可操作性。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逐一开展细致检查,注意发现存在问题,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建议,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4)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全面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反馈,注意听取被检查对象的解释和说明,真正发现问题,讨论推动工作进展的方法。
(5)下发整改意见。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拟制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建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改落实期限和达标标准。
(6)督促落实整改。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考察,通过被检查单位整改工作报告,评估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及时、全面整改。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视情安排复查,对整改不力、问题依然存在的,提出问责意见建议,启动问责程序;对迅速整改落实、工作优秀的,推广整改经验,推动整体工作开展。
6、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重点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指导重点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确定重要部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特别是重要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2)是否指导重点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3)是否指导重点单位制定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实战演练;
(4)是否依据有关规定,对重点单位技防物防设施施工方案、施工队伍资质进行审查;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
(5)是否定期对重点单位进行检查,考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或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对逾期不整改的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6)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案件的报警时,是否及时出警、依法处理。
3、监督检查的方式
进行座谈了解。与单位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座谈,接受内部单位对公安机关开展内保工作的建议和投诉。
4、监督检查的措施
(1)查阅文件资料。查阅、调取、复制重点单位、重要部位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2)检查硬件设施。检查内部单位人防是否到位,是否配备物防、技防设施,物防、技防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提前下发通知,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和方法,做好必要准备。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细化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强调监督检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增强监督检查可操作性。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逐一开展细致检查,注意发现存在问题,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建议,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4)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全面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反馈,注意听取被检查对象的解释和说明,真正发现问题,讨论推动工作进展的方法。
(5)下发整改意见。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拟制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建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改落实期限和达标标准。
(6)督促落实整改。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考察,通过被检查单位整改工作报告,评估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及时、全面整改。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视情安排复查,对整改不力、问题依然存在的,提出问责意见建议,启动问责程序;对迅速整改落实、工作优秀的,推广整改经验,推动整体工作开展。
6、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保安服务公司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情况。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全面检查以下内容:
①检查核实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设施设备、通讯交通工具、枪支弹药及保安队伍等基本情况;
②保安服务合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是否依法留存,对保安服务合同是否按《条例》第二十一条、《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③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产品、设备运行、使用情况;
④保安服务管理、岗位责任、保安员管理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⑤武装守护押运公司枪支、弹药及运钞车安全管理、使用情况,运钞车及外观喷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
⑥保安队伍管理情况及保安员服装着装情况、佩带保安服务标志及保安装备管理、使用情况;
⑦被投诉举报事项整改情况;
⑧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要求被检查单位法人、主要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作出解释、说明;
(2)查阅、调取、复制与保安服务、培训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实地查看保安服务管理、岗位责任和保安员管理等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及落实情况,查看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4)调取、查看保安服务活动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
(5)走访、调查保安员和客户单位。
4、监督检查措施
(1)公安机关可以随机抽查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活动。随机抽查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临时检查或专项检查实施。
(2)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培训活动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进行专项检查。
(3)对有群众举报或者有证据表明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培训活动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进行临时检查,依法进行处置。
(4)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活动。
(5)对保安服务公司实施监督检查时由2名以上公安民警共同实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提前下发通知,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和方法,做好必要准备。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细化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强调监督检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增强监督检查可操作性。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逐一开展细致检查,注意发现存在问题,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建议,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4)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全面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反馈,注意听取被检查对象的解释和说明,真正发现问题,讨论推动工作进展的方法。
(5)下发整改意见。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拟制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建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改落实期限和达标标准。
(6)督促落实整改。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考察,通过被检查单位整改工作报告,评估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及时、全面整改。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视情安排复查,对整改不力、问题依然存在的,提出问责意见建议,启动问责程序;对迅速整改落实、工作优秀的,推广整改经验,推动整体工作开展。
6、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①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②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③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④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⑤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⑦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⑧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⑩其它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上述规定的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①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②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③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④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3、监督检查方式
①每季度按特定重点单位类型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查,抽查的具体单位在当季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类型中随机抽取。
②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的同时,针对本地一个时期的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形势,对一些火灾隐患相对突出的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③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本辖区火灾特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错时检查、专项整治工作,适时调整抽查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4、监督检查程序
消防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监督检查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③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处理。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2)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3)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其它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5)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①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③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④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6)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7)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8)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①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③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④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9)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110”宣传日 | 向广大群众宣传110相关知识,通过互动接警、座谈交流、警营开放、广场咨询交流等多种形式,增加市民对公安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 指挥中心 | 63828966 |
2 | “爱民月”活动 | 向广大群众介绍公安机关的服务管理职能,宣传各种安全防范技巧、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 定安县 | 63828966 |
3 | “5·15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宣传日” 活动 | 联合市场监管、烟草、银行等部门,围绕公安机关开展的打假行动,对传销犯罪、非法集资以及假币、假发票、银行卡诈骗、合同诈骗等常见、多发的经济犯罪的特点、手段、危害进行宣传,向市民传授识假防骗知识,增强打击防范经济犯罪法律意识。活动载体包括展板知识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接受咨询、制假样品展示等。 | 经侦大队 | 63839336 |
4 | “6·26国际禁毒日”活动 | 宣传《禁毒法》的主要内容,重点突出毒品管制,戒毒措施以及全社会的禁毒职责和违法责任等,宣传毒品的基本知识及其危害,宣传全县近年来禁毒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提升广大社会公众法律知晓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识毒、防毒和拒毒能力。活动载体为播放禁毒公益广告、播放禁毒专题教育片、发放宣传资料、展示宣传图板、广场咨询、广场晚会等。 | 禁毒大队 | 63830525 |
5 | “11·9消防宣传日”宣传 | 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参观消防宣传教育基地、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志愿服务、消防知识竞赛、消防文艺演出和消防主题演讲等各类活动,宣传消防知识,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自防自救能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 消防大队 | 63822511 |
6 | 119火灾和救援事故受理服务 | 受理并处置各类火灾和社会救援事故。 | 消防大队 | 63822511 |
7 | 监管场所接待大厅 | 办理办案单位、律师、群众和被监管人员亲属来所提讯、提审、提解、会见、送钱送物、咨询投诉、开展法律宣传等。 | 县看守所 | 63823301 |
8 | “122及交通安全日“ | 根据宣传主题,有针对性的宣传交通法律法规,提升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 交警大队 | 63838253 |
9 | 文明出行现状发布 | 根据交管工作的需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报刊等新闻传播方式,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数据进行发布,警示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性,倡导安全文明出行。 | 交警大队 | 63838253 |
10 | 机动车号牌网上选号 | 利用“网上车管所”网站提供互联网选号服务。 | 交警大队 | 63838253 |
11 | 受理交通事故报警 | 通过122电话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先期抢救伤员,勘查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 交警大队 | 63838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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