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定安环不决字第001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þ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邢谷标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地 址 | 文昌市东阁镇宝芳村委会大品村 | 联系 电话 | /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 |
本单位于2023年 12 月15 日对邢谷标养蛙场涉嫌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行为的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5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你养蛙场开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你于2023年8月在金鸡岭十九队处建有一养蛙场,共建有128个养蛙池,该养蛙场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你养蛙场已于2023年12月19日,该养蛙场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登记号为202346902100000063。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并及时改正,即“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的”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琼环执字[2021]9号)第一条第八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八)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的”和《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八)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完成备案的”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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