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定安环不决字第003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þ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定安信恒槟榔产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炜 |
地址 | 海南省定安县龙河镇旧村村委会下朗村 | 联系 电话 | 13215798000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25MA5T4UXD2D |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0日对定安信恒槟榔产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2023年第一、二、三季度执行报告的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海南省定安县龙河镇旧村村委会下朗村建设的槟榔加工厂项目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2023年第一、第二、第三季度执行报告。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4 年 2 月21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琼综执定安环不告字第00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因你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公开端上上传了2023年第一、二、三季度执行报告,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且你公司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三)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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