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对象
我县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我县用人单位已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
在我县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报。
二、评审权限及申报步骤严格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184号)的有关规定,具体评审权限如下: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通过所在单位,直接向省直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申报,具体申报时间、所需材料和装订要求,以各省直主管部门评审通知文件为准,申报人可登录相关省直部门网站查询年度评审通知。
(二)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单位或个人向县各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县各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资格后,经评委会评审,将评审结果报县委人才发展局审核备案。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时间、所需材料和装订要求,由县直各系列主管部门在下发年度评审通知时予以明确。
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档案托管机构报送。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
未经我县各系列主管部门或人才发展局审核并出具委托函、个人自行联系委托评审单位、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三、评审条件
(一)各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我省现行的资格条件执行。具体评审条件可登录各系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官网查询,如教育系列评审条件可登录“海南省教育厅”官网查询。
(二)职称转评工作要求。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申报转评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转岗一年后方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方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以考代评”专业。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简称“以考代评”)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以考代评专业的职称评审和认定。
四、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做好申报前审查和公示工作,即在申报前要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单位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单位要对公示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鉴定。
(二)实行评聘结合的单位。应在职数结构比例内进行评审,暂不做通过率限制,但应确保评审质量;实行评聘分开的,中级以下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不作通过率限制。
五、其他事项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各系列每年只组织一次,请有申报需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留意关注。
(二)申报人员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者,不予受理评审。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资格条件规定延迟3年申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本办事指南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注:各系列评审条件以申报人参评当年度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例:教育系列,参照海南省教育厅当年度发布的评审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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