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其上市交易活动和回购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定府〔2011〕50号),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上市交易及回购。
第二章 权属登记
第三条 凡在本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户,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自行缴纳有关税费。
第四条 购房人与出售方可凭以下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1.购房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身份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第三章 回购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以产权登记时间为准,下同)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的,可向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县房管局批准后回购。回购的房源由县房管局统筹安排继续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住户,回购价为:当时购买价款×(1-折旧率×购买年限),其中折旧率按每年扣减1%计算。
第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回购:
1.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2.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3.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被查实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
4.法律、法规办法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回购需提供的材料:
1.原购房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身份证明等材料;
4.县房管局入户踏勘确认书;
5.该套房屋相关各项费用结清证明及完税证明;
6.回购合同。
第八条 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由县房管局下达《定安县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迁出的,县房管局应在其迁出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
第四章 交易
第九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特殊原因需交易的情形有:
1.因继承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继承人凭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办理交易手续。
2.因离婚需转移房屋产权至其中一方的,离婚双方应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书面协议,经县房管局核准,能够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可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另一方如需购买可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三年后提出申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由县房管局回购。
3.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受让人经向县房管局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第十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通过申请政府回购的方式转让;如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则应按该房分摊的土地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后,允许上市转让、租赁、抵押等。
第十一条 上市交易需要提供的材料:
1.买卖合同;
2.双方身份证明;
3.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4.原购房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县国土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
第十三条 回购款由县财政拨付5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归入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支付时从中支取。
第十四条 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意见反馈单位:定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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