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及分割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了规范我县标准厂房项目不动产登记及分割转让管理工作,保障企业业主权益,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厂房效益。根据《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琼企促进组〔2020〕1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通知》(琼府〔2023〕9 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了《定安县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及分割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满足我县工业用地用房多元化需求,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引导企业集中、产业集聚,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提升工业园区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县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七条,分别由适用范围、认定主体及标准、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标准厂房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法律责任、附则组成。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办法》适用于我县国有土地范围内建设的标准厂房。
(二)认定主体及标准。明确了县塔岭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由园区管委会认定备案,园区外由县科工信局认定备案。同时也要求标准厂房必须符合土地用途、容积率、层高、荷载、安全、消防、建筑平面、布局以及外观等相关条件。
(三)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规定了办理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的标准和要求。标准厂房可按整体或幢、层、套申请登记,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设立不动产单元。规定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按照共用宗方式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
(四)标准厂房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规定了项目整体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的有关登记要求,明确可按幢、层、套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配套用房不得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明确了分割转让条件、转让及受让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需要签订《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同时规定配套用房不得单独进行分割转让。
(六)法律责任。明确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及分割转让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相关人员将受到处理,已取得的产权证可能被撤销,相关单位可能被纳入失信惩戒名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指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用于从事产业研发、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用工业厂房、研发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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