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认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26-00040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年05月25日 文 号:定府办规〔2026〕6号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5日 时效性: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认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认定的意见(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2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等
有关问题认定的意见(试行)
为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时未明确初始容积率、综合(混合)用地原用途比例、土地使用年限等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进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已依法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因历史原因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供地文书及其它土地权属材料中未明确初始容积率、综合(混合)用地用途比例、土地使用年限等情形。
个人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的认定问题不适用本意见。
二、关于初始容积率的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供地文书及其它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中没有明确初始容积率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地块的初始容积率。
(一)项目已取得规划许可但取得规划许可时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宗地,按照规划主管部门首次批准规划许可的容积率作为该宗地的初始容积率。
(二)项目已取得规划许可且取得规划许可时已有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宗地,按照取得规划许可时的容积率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从低确定宗地的初始容积率。
(三)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宗地,按以下方式确定宗地的初始容积率:
1.所在区域有同期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同期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该宗地的初始容积率(以最初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间确定同期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所在区域同期无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针对项目所在地块有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件明确了容积率(含职能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或经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件(以最新日期确定的为准)明确的容积率作为该宗地的初始容积率;
3.所在区域同期无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也无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件明确容积率的,按照2009年基准地价中与土地证载用途相符的平均容积率作为该宗地的初始容积率。
三、关于综合(混合)用地的土地用途比例的确定
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注明的土地用途为综合(混合)用地的,其用途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根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核定土地用途比例。
(二)未竣工验收备案但已部分或全部取得规划许可,按照已批准的规划许可材料核定土地用途比例。
(三)其他情形,原项目档案材料中有相关职能部门最终审核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布置图或施工图,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布置图或施工图核定土地用途比例。
以上材料都没有的,按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所包含的土地用途平均确定土地用途比例,即:两种用途的,各占50%;三种用途的,各占33.3%;四种用途的,各占25%,依此类推。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整体的1%。
四、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确定
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中未明确土地使用起始时间的,按政府首次批准的有关供地文件时间为土地使用起始时间。没有供地文书的,以不动产权登记时间为土地使用起始时间。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划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的相应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确定。
五、本文件未尽事宜,难以认定地块初始容积率或混合用途比例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六、本试行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5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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