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塔岭园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24-00211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9日 文 号:定府办〔2024〕20号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9日 时效性:
定府办〔2024〕20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塔岭园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塔岭园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21次(扩大)会议和十六届县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塔岭园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探索政府资金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加强对定安县重点园区、重点产业的支持,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琼府办〔2021〕71号)、《关于支持定安塔岭工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琼发改产业〔2022〕774号)、《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定安塔岭工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定府办〔2022〕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定安塔岭园区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由县财政局安排资金,与社会资本及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基金原则上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运作,重点用于支持产业发展,服务招商引资需求。
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专业化投资运营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基金管理架构主要包括基金管委会、政府出资代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等。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
定安县塔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为确定基金投资方向及投资原则,遴选基金管理人,协调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政府出资代表
定安塔岭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代表履行基金出资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为与基金管理人及社会资本签订基金合伙协议、保障出资权益、依法依规享有资产收益等出资人权利、促进政策目标落实、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评价、完成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管理和运营基金。根据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负责基金募资、项目遴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以及投资退出等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拟定,报送政府出资代表;
(二)负责基金的募资、设立、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项目筛选储备、立项及尽职调查等事宜;
(四)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委派委员,组织对拟投项目进行评审表决;
(五)聘请中介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六)会计年度末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及政府出资代表报送基金投资运行情况等相关事项报告;
(七)监督项目的投资和运作;
(八)根据本管理办法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及披露工作;
(九)接受政府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依规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及更新;
(十)负责落实基金的退出清算、利润分配等工作;
(十一)履行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托管银行
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立基金专户,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保管等有关事宜,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基金托管报告,并在发现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基金运营
第九条 基金以服务定安县发展战略,推进产业培育、聚集和升级为宗旨,投向领域主要包括:
(一)新型食品加工产业板块;
(二)生物与新医药产业板块;
(三)绿色建材产业板块;
(四)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产业板块;
(五)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消费等其他定安县重点发展的产业。
第十条 基金的设立、运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基金原则上注册在定安县内。如有例外需报基金管委会审议;
(二)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如有例外需报基金管委会审议;
(三)基金投资定安县内企业的金额应不低于政府出资代表出资额的1.5倍,县内企业为在县内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下列情形:
1.所投企业注册地位于县内;
2.对县外企业投资,并将投资企业迁入我县;
3.对县外企业投资,通过该项目投资,将其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供应链基地等以子公司的形式落户我县;
4.其他经政府出资代表认可的返投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每年按照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2%收取管理费,上述费用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通过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和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择机退出。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政府出资代表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得向其他出资方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四条 基金闲置资金应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十五条 基金应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在适格范围内自主确定。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海南省地方性商业银行;
(二)具有银行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记录。
第十六条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七条 在基金投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政府出资代表可以单方面选择退出:
(一)资金拨付到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的;
(二)基金主要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三)基金未按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
(四)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末后的30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出资代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当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偏离定安园区产业政策导向等情况时,政府出资代表应及时向基金管委会报告,并可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二十条 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财政、审计部门要履行对基金运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 基金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机制,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市场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虽未实现预期目标(或者造成损失),但程序规范,勤勉尽责,且未谋取私利,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根据基金运行的不同阶段可自行或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方式对基金开展绩效评价。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同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将考核评价结果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相关工作建议书面报送县政府。
第二十三条 政府出资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出资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未来开展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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