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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定安县2025年下半年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5-08-25 16:19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定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征集《定安县2025年下半年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做好稳经济和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等工作,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氛围。我局牵头拟定了《定安县2025年下半年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征求公众意见。在公示期间,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书面等形式向定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反馈。

一、公示期限

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5日

  1. 反馈方式

电子邮件:chanyeju@163.com

来信来访:定安县定城镇兴安大道县政府行政办公大楼4楼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408室

联系电话:0898-63826858



附件:

定安县2025年下半年新能源汽车促消费

奖励实施方案



为落实我县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以及培育新消费增长点的会议基调,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增强新能源汽车消费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使方向

我县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资金围绕新能源汽车鼓励消费进行一次性奖励,支持我县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提质升级。

二、资金奖励对象和要求

(一)资金奖励对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车人(或单位):

1.在我县经营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除外);

2.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在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专用号牌。

(二)资金奖励要求

1.新能源汽车车型为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初次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日期在2025年10月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新能源汽车消费奖励数量总额限200辆,奖励顺序具体按照奖励对象材料申报新能源汽车上牌的办结时间先后排序确定(以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清单为准)。

4.采取“零关税”方式进口的新能源车辆和我县城乡公交车辆、直达建制村的客运车辆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奖励标准

新能源汽车购车个人(或单位):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进行一次性消费奖励。其中,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0.4万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奖励0.5万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换电式车辆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之和为准)。

四、资金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报时间:新能源汽车购车个人或单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在完成初次登记并取得专用号牌之后即可申报。申报截止日期2026年1月15日。

(二)申报材料

1.个人(或单位)身份信息证明(附件1);

2.新能源汽车消费地方财政奖励申请表(附件1-1,1-2);

3.车辆购销合同;

4.车辆销售发票;

5.新能源汽车行驶证;

6.车辆登记证书;

7.纯电动汽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三)申报步骤

符合申报要求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自行进入海易兑(https://wssp.hainan.gov.cn/hqzc/)(附件2),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或企业/单位证照、车辆购销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新能源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一步:进入海易兑(https://wssp.hainan.gov.cn/hqzc/)点击右上角登录,若无账号需先注册(个人/法人)账号;

第二步:注册账号后,登录完善信息;

第三步:在首页点选“事项申报”,选择区划“定安县”,找到申报事项“定安县2025年下半年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实施方案(定安县)”,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

五、资金安排、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资金由县级财力保障。

(二)个人(或单位)申请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由县科工信局组织相关人员于于2026年1月16日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确认;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或单位)、车辆数据等信息在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10日无异议后,奖励资金由县科工信局转账拨付至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银行账号。

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于2026年1月4日前,向县科工信局提供2025年10月-12月期间新能源汽车初次登记上牌办结的清单。

六、有关要求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县级促消费奖励的购车个人(单位)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作出承诺。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取消其获得的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二)县科工信局将享受促消费奖励资金车辆信息报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获得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的非个人用户,自领取财政购车奖励资金之日起1年内不得过户其名下获得促消费奖励的新能源汽车,违者县科工信局将取消其获得的奖励资格,并退还奖励资金。

(三)各镇、县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促进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工作,加大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支持配合县科工信局和县财政局完成落实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政策相关工作,确保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活动顺利进行。

(四)最终解释权归定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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