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
根据《定安县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若干奖励办法》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一)进入海易兑(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点击右上角登陆,若无账号需先注册(个人/法人)账号;
(二)注册账号后,登陆完善信息;
(三)在首页点选“事项申报”、选择区划“定安县”,找到申报事项“定安县2024年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30日。
(四)根据申报的类别在系统上上传相应的申报材料,核查无误后提交申报处理。
二、申报要求
(一)2024年度在定安县实际生产、运营企业,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缴税款,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被评定为“亩均论英雄”A、B档企业。
(二)项目符合《定安县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文件规定的奖补范围、标准的具体细则条件。
(三)申报主体资金奖补起始时间认定和测算从2024年1月1日起。
三、奖励额度
(一)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1.对首次升规(升规是指年产值2000万或以上,下同)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工业企业,给予该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奖励。
2.鼓励制造业企业上规模,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外,再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对2024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4亿元、6亿元、8亿元、10亿元或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培育优质企业奖励
设立优质企业培育库,对于年产值(或者营收)达100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申请加入优质企业培育库,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除小升规、创新型中小、专精特新、小巨人、科技型中小、高新技术、种子、瞪羚、领军等企业外)。
(三)优质企业称号奖励
1.初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2.初次认定省级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复评为省级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初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复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4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初次认定种子、瞪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复评为种子、瞪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初次认定为领军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复评为领军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企业创新赋能奖励
1.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和研发机构研发经费增量:奖励同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增量部分的1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2.对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认定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4.对认定为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五)企业设计赋能奖励
1.对获得iF设计金奖、红点至尊奖的我县设计企业或企业所属设计机构,给予每项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设计奖的我县设计企业或企业所属设计机构,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海南省设计师大赛优秀奖、铜奖、银奖和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于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企业数字化转型奖励
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七)企业金融支持奖励
1.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并在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2.对成功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八)企业申报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试点、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奖励
对于获批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试点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于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九)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奖励。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或对于产值和税收明显超过最低考核标准的项目纳入一事一议范围,给予贡献奖励。
四、申报材料
(一)定安县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2);
(二)2024年以来未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欠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三)加盖公章的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专用材料(申请项目所需要的获奖认证(认定)或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如初次认定或复评为省级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提供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相关认定材料复印件,均带公章)。
(五)对于规模以上企业和研发机构研发经费增量奖励,需提供2023年、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请奖励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需出具2023年、2024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税务鉴证报告并披露财政补助资金用于研发的情况。
(六)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表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诚信承诺书(附件3)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违反则取消当年享受上述政策的资格,对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获得支持的企业,奖励资金要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推动企业发展,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企业须依据实施细则与申报指南的规定将申报材料报送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
(四)项目申报联系人:叶铭林;联系方式:63831443
附件: 1.定安县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定安县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奖励申报表
3.诚信承诺书
附件1
定安县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若干奖励办法的通知》(定府办规〔2025〕6号)(以下简称“若干奖励办法”)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及各项制度在我县落地生根,促进我县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速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新发展格局,依据《若干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定安县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来源于2023年定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考核奖励资金和县本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资金申请单位进行申报审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审计局依法审计监督本措施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六条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奖励对象、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4年度在定安县实际生产、运营企业,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缴税款,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被评定为“亩均论英雄”A、B档企业。
(二)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一)对首次升规(升规是指年产值2000万或以上,下同)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工业企业,给予该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奖励。
(二)鼓励制造业企业上规模,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外,再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对2024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4亿元、6亿元、8亿元、10亿元或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九条培育优质企业奖励
设立优质企业培育库,对于年产值(或者营收)达100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申请加入优质企业培育库,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除小升规、创新型中小、专精特新、小巨人、科技型中小、高新技术、种子、瞪羚、领军等企业外)。
第十条优质企业称号奖励
(一)初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二)初次认定省级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复评为省级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初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复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四)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初次认定种子、瞪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复评为种子、瞪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初次认定为领军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复评为领军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企业创新赋能奖励
(一)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和研发机构研发经费增量:奖励同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增量部分的1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二)对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认定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对认定为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企业设计赋能奖励
(一)对获得iF设计金奖、红点至尊奖的我县设计企业或企业所属设计机构,给予每项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设计奖的我县设计企业或企业所属设计机构,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海南省设计师大赛优秀奖、铜奖、银奖和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对于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企业数字化转型奖励
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企业金融支持奖励
(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并在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二)对成功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企业申报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试点、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奖励
(一)对于获批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试点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二)对于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奖励
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或对于产值和税收明显超过最低考核标准的项目纳入一事一议范围,给予贡献奖励。
第三章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印发申报指南(附件1),组织满足条件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二)审核评审。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予以支持的企业和资金奖励额度。
(三)结果公示。拟支持的企业和资金额度在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定安县财政资金的有关拨付程序拨付申报企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申报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获得支持的企业,奖励资金要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推动企业发展,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一律取消当年享受上述政策的资格,对已经发放的,一律予以收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奖励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执行,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资金奖补起始时间认定和测算从2024年1月1日起。
附件2
定安县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奖励申报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项目备案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项目所属地(乡镇) | |||
企业开户名称 | 企业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账号 | 地址 | |||
经办人及手机号码 | ||||
申请奖励类型 | 企业申报金额(万元) | 确认奖励金额(万元) | ||
奖励资金合计(万元) | ||||
申请企业声明 | 本企业在提交定安县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奖励申请材料时,已充分知晓申请奖励资金的相关要求和条件,自愿履行全部条款,并向审核单位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本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存在伪造证件材料,虚报冒领等欺瞒行为,承诺无条件退回本次奖励资金,取消当年享受上述政策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申请企业填写后用A4双面打印,表格栏目如填写不完,可延长表格或另附页填写;2.据实填报材料后由法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 ||||
附件3
诚信承诺书
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本单位申报奖励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单位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本单位若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本单位如在奖励兑现前迁离注册地址、改变在广信区的纳税义务、变更统计关系,将自愿放弃所有奖励。
三、本单位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即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偷税漏税、违反劳动法发生欠薪、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名称: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版权所有: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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