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定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四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对陈某仁、郑某积、周某、陈某宇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9月底,被告人陈某仁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将其本人信息办理的一张海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出借给“阿五”。后被告人陈某仁提供的银行账户被电信诈骗团伙利用,方某被骗了一笔16533元转入陈某仁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陈某仁交予他人使用的银行卡短时间内有大量转账记录,经统计,账户流水账共计1189574.05元。
2021年9月,被告人郑某积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办理的一张海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交予两名陌生男子。后郑某积提供的银行账户被电信诈骗团伙利用,被害人黄某霜因网络刷单被骗304000元,其中一笔20000元就被转入郑某积提供的银行账户内。经查该账户短时间内有大量转账记录,出借期间流水账共计399255.01元。
2021年6月,被告人周某和熊某明(另案处理)为办理贷款,从重庆市搭乘飞机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的“范经理”和另一名男子称其公司可以帮助周某和熊某明的银行卡刷流水提高征信,以便顺利从当地银行申请贷款。被告人周某在“范经理”等人的要求下,在呼和浩特市以自己的身份办理了一张新的电话卡及从四家银行分别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及网银U盾。被告人周某明知将其手机卡、银行卡、网银U盾交给对方后可能会被用于从事诈骗、洗钱等犯罪,仍将办理好的手机卡、银行卡及网银U盾交给“范经理”等人。2021年7月3日,被告人周某和熊某明乘坐飞机从呼和浩特市返回四川省成都市,同时已知此次两人往返呼和浩特市机票车票、住宿餐饮以及办理手机卡和银行卡的费用均由“范经理”支付。2021年7月,被害人邓某霞、邵某兰等11人向由被告人周某本人办理的上述四个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共计241700元。期间,被告人周某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进账交易流水共计1277487.11元。
2021年10月,被告人陈某宇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为了刷流水办理信用卡,仍将自己名下的海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电话卡交给陈某某使用至2021年10月底。2021年10月7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宇名下的海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结算金额为人民币8816894.34元。经查,被害人全某平于2021年10月11日将被诈骗的人民币6410元,且被转入用户名为陈某宇的海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上述四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四被告人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以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遂以帮助fa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陈某仁、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郑某积、陈某宇有期徒刑八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近年来高发的新型犯罪,其常见情形有行为人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简称“两卡”)给不法分子用于网络诈骗。而大量的“实名不实人”的“两卡”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挑战,故斩断“两卡”非法交易链条,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具有重大意义。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租借、售卖、非法提供“两卡”给他人非法使用,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的重要“帮凶”,切勿贪图蝇头小利随意将自己的“两卡”、U盾、身份证提供给别人使用,最终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得不偿失。
上述四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公开当庭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和信心。定安法院将持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深入开展“断卡”行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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