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24-0009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4日 文 号:定府办规〔2022〕10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4日 时效性: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定府办规〔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修订)
为了加强本县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确保《定安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和在编的《定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规划区,是指《海南省定安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和在编的《定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所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个人建房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
第二条 个人建房应结合我县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已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并公布实施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三条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和规定。
第二章 审批范围划分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分区管理、分区审批”的原则。
(一)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县城开发边界范围内个人建房的规划报建;负责审批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的施工报建。
(二)各镇政府负责审批辖区内的镇区、墟、居民点等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规划报建、规划条件核实。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验收工作。
第三章 规划报建要求
第五条 鼓励个人建房采取“整合用地、统一规划、联合建设”或“联体设计、联体报建、联体施工、统一验收”的模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须使用海南农房报建“零跑动”系统进行审批。
第六条 个人建房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建房的,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建房的,不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第七条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须结合土地使用证载用途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对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须依据所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实施规划管理,涉及改变用途的须先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第八条 见龙大道、丁湖路、海口羊山大道至定安母瑞山公路(定安段)两侧等重要景观区域内个人建房的建筑风貌,须按所处地段的城市设计导则进行管控。
第九条 个人建房的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镇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在权属无争议,符合规划前提下,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但不得扩大原土地使用面积。
第十条 建筑退线
(一)建筑控制线原则上按已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退线。
(二)个人建房退线还须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镇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和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的相关要求。
(三)涉及公众利益等特殊情况,可开展专题论证。
第十一条 个人建房应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一)建筑物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用地界线,不得压占市政道路,消防通道、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
(二)新建建筑物的首层地面标高不宜大于已有建筑,首层建筑檐口高度应保持一致,相邻建筑风貌和高度宜相一致;
(三)建筑物的立面和整体设计风格在符合城镇景观风貌要求的同时,对窗、阳台、空调室外机位等外露构建须重点美化。临街面不得修建露天楼梯、炉灶、烟囱、污水池、家禽舍笼等影响城镇风貌的设施;
(四)个人建房须处理好供水、排水、通风、采光、消防、卫生防护等相邻关系。建筑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造成损坏及影响。对建设地下室的,地下室外墙面与用地界线距离最小值不应小于3米。
第十二条 所有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
第十三条 县城开发边界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层数不得超过6层(含6层);其他各镇镇区、墟、居民点城镇规划区内的个人自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0米。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个人建房首层高度原则上不高于4.2米,二层不高于3.6米,三层以上不高于3.3米,县行政审批部门可以视现场已建建筑情况修改层高,但县城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结构板顶总高度不得超过21米(不含女儿墙),其他各镇镇区、墟、居民点城镇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结构板顶总高度不得超过20米(不含女儿墙);屋顶采用上人平屋式的,女儿墙的高度不得低于1.2米不得高于1.5米;屋顶采用不上人平屋式的,女儿墙的高度不得低于0.6米不得高于1.2米;屋顶采用坡屋面形式的,坡屋顶高度不得超过顶层高度的三分之二。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3层)(不含女儿墙)。
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
(一)临时建筑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而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结构简易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筑的性质应与土地使用证载用途相匹配。
(二)在我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临时建筑建设的,其中在县城开发边界内的应向县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在县城开发边界外的向各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行政审批部门或各镇政府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三)临时建筑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临时建筑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三层);
2.临时建筑的单体面积不得超出1500平方米;
3.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筑:
1.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2.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3.占用高压电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4.影响交通安全、市容市貌和公共安全的;
5.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
6.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五)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县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县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的须自行拆除。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用途,不得以其作为房地产确权的依据。
(七)临时建筑使用期限未届满,但因我县规划实施或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的,应依法予以补偿后拆除。临时建筑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人应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个人建房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个人建房存在违法建设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生效日前已经规划审批通过的个人建房项目按原报批的内容实施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内容须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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