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县第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3号代表
建议答复的函
定城镇林道焕代表:
您在县第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希望县委、县政府重视美钗坡社区恢复新村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议》收悉,经我局与社区工作人员核对,对本建议分为二种类别进行答复,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美钗坡早期已买地建房的外地人能不能办理土地证的问题
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7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以下三种情景可以予以确权登记:
(一)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并经本农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所占用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有的宅基地或合法取得(含合法继承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扩大使用宅基地范围的,可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
(三)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有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含合法继承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在175㎡范围内确权登记。如用地面积超过175㎡的,超过面积限额部分,可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
以下两种情景,不予确权登记:
(一)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离本村后,未经批准,回村另外建设房屋或购买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二)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实施之后,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的房屋和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于没有合法土地来源或没有取得用地合法手续的,属于非法买卖土地的,不能予以登记办证。
二、关于现外地人已购买的集体土地还能不能建房事宜的问题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规定,属于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或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的,未能取得土地合法使用凭证,不能申请依法建房。
办复类别:A类
联系电话:19585024285
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21日
抄送:县人大办、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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