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海南省医疗保障零售药店定点管理规程》相关规定,经药店自愿申请、材料审核、现场评估、综合评审,并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现将本辖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单予以公布。
参保人员可在下列定点零售药店持医保凭证购买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定点药店应当严格遵守医保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医保服务行为,自觉接受医保部门监管以及社会公众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定安县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定安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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